职业病维权困境及维权体系的完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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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日
【摘要】职业病是工伤的一种法定情形,但是其处理程序却较普通工伤的程序繁琐数倍,从而导致职业病维权陷入了无比艰难的处境。职业病维权困境的产生源于职业病处理机制在设立之初有许多不甚全面的规定,只有修改职业病处理机制中备受人们诟病的环节,才能使职业病维权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关键词】职业病 处理机制 困境 建议
中国职业病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进一步维护深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业病是工伤的一种法定情形,但是,职业病的处理程序却比普通工伤的程序繁琐数倍,从而导致职业病维权陷入了艰难的处境。近年来,一系列“职业病维权事件”暴露出职业病制度设置本身的一些缺陷,其中“河南张海超开胸验肺”、“湖南百名尘肺农民工赴深圳维权”以及“数年维权未果而死于尘肺的贵州矿工李延贵”等案例更是促使我们对职业病维权体系进行深刻反思。笔者拟从目前职业病制度下的维权途径入手,发掘职业病维权困境存在的原因,并给出进一步完善职业病维权体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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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职业病现状及职业病维权体系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罹患的由于职业因素而导致的疾病,主要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所引发的疾病。职业病的特点是牵扯面广、涉及人多。中国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大约83%的中小企业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90%以上的中小企业不重视职业病的防治。根据卫生部公布的《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以下简称《报告》)中的数据表明,仅2009年,各类职业病病例总计18128例。位列职业病病例数前三名的行业依次是煤炭、有色金属以及冶金行业,分别占总病例的比列为41.38%、9.33%和6.99%。中国职业病的现状是“三个转移”,分别指“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转移”,“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转移”以及“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职业病危害的分布范围越来越广。其中有近八成职业病是尘肺病,《报告》中统计尘肺病新病例为14495例,死亡病例为748例。在尘肺病例中,煤工尘肺和矽肺所占比例为91.89%。尘肺病一直是中国最严重的职业病,占各类职业病的8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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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职业病处理机制主要包括四个程序,即劳动关系确认、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首先,在劳动关系确认程序中,由于职业病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如果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的,必须首先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其次,在职业病诊断程序中,劳动者若欲获得职业病工伤待遇,必须能够证明是由于工作原因而导致患有职业病。因此,劳动者必须首先到国家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接受诊断,由专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通过医学诊断给出认定结论。需要注意的是,普通的职业病医学检查结果,并不具有确诊职业病的法律效力。再次,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由于职业病是工伤的一种,因此劳动者在经专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后,应当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式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最后,在经过上述程序后,最终到达确定赔偿金额的步骤,而赔偿金额的确定则取决于对劳动者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在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中,职业病的工伤待遇,取决于伤残等级的确定。伤残等级越高,所得到的赔偿也越多。即在经过上述四个环环相扣的步骤后,劳动者方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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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病维权困境产生的原因
通过对上述职业病维权程序的分析,不难看出法律对于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最终能否取得赔偿所持的态度是极端审慎的。由于职业病的诊治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且一旦被认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又将承担较重的责任,因此,法律出于对劳动者权利维护及保障对用人单位的公平的双重考虑,对职业病的维权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步骤。而恰恰是这些步骤,反而给职业病的认定增加了无形的困难,以下列举的就是几种典型的职业病维权情形。
第一,用人单位常常对每个程序提出异议,人为地延长劳动者获得赔偿的时间。由于用人单位可以对每个环节均提起异议,即使经过了职业病诊断,得到了职业病鉴定结论,但接下来还有可能导致劳动能力的再次鉴定,增加一次劳动仲裁的可能。而由于劳动者本身罹患职业病,尽管严重程度可能会不同,但是对于罹患程度较重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的恶意拖延,很显然容易导致在寻求赔偿的过程中,劳动者本人已经坚持不下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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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职业病案件处理中,职业病的诊断这一环节问题颇多。《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在工作环境涉及职业危害因素时,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并做到定期对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该义务如果没有得到妥善履行,在职业病诊断环节,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提供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材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不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由于用人单位先前没有给劳动者做体检,因此劳动者就不可能提供由用人单位出具的有关其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资料,这就导致职业病诊断无法进行。
第三,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的赔偿责任区间的划分也有不甚合理的成分。《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只有参保的职工,才由社保机构赔付,否则将由用人单位赔付。由于职业病具有较长的潜伏性,不少职业病在查出时,已经是在职工离职以后。而社保机构以参保的时间来严格限制赔偿范围,如果是从未参加保险的人员,或者参加后因为离职等原因而停保的人员,一律不予赔偿。对于离职后查出罹患职业病应当由社保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没有停保,如果停保,那么不可能由社保机构承担,离职后的赔偿责任一律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且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但是现实情形中,有的地区专门出台了相关条例规定职业病申请赔偿的期限,一旦从一个单位离职超过某个期限,原先的用人单位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以上种种规定,都给劳动者因罹患职业病维权求偿增添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障碍。, 百拇医药(万红)
【关键词】职业病 处理机制 困境 建议
中国职业病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进一步维护深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业病是工伤的一种法定情形,但是,职业病的处理程序却比普通工伤的程序繁琐数倍,从而导致职业病维权陷入了艰难的处境。近年来,一系列“职业病维权事件”暴露出职业病制度设置本身的一些缺陷,其中“河南张海超开胸验肺”、“湖南百名尘肺农民工赴深圳维权”以及“数年维权未果而死于尘肺的贵州矿工李延贵”等案例更是促使我们对职业病维权体系进行深刻反思。笔者拟从目前职业病制度下的维权途径入手,发掘职业病维权困境存在的原因,并给出进一步完善职业病维权体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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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职业病现状及职业病维权体系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罹患的由于职业因素而导致的疾病,主要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所引发的疾病。职业病的特点是牵扯面广、涉及人多。中国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大约83%的中小企业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90%以上的中小企业不重视职业病的防治。根据卫生部公布的《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以下简称《报告》)中的数据表明,仅2009年,各类职业病病例总计18128例。位列职业病病例数前三名的行业依次是煤炭、有色金属以及冶金行业,分别占总病例的比列为41.38%、9.33%和6.99%。中国职业病的现状是“三个转移”,分别指“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转移”,“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转移”以及“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职业病危害的分布范围越来越广。其中有近八成职业病是尘肺病,《报告》中统计尘肺病新病例为14495例,死亡病例为748例。在尘肺病例中,煤工尘肺和矽肺所占比例为91.89%。尘肺病一直是中国最严重的职业病,占各类职业病的8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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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职业病处理机制主要包括四个程序,即劳动关系确认、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首先,在劳动关系确认程序中,由于职业病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如果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的,必须首先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其次,在职业病诊断程序中,劳动者若欲获得职业病工伤待遇,必须能够证明是由于工作原因而导致患有职业病。因此,劳动者必须首先到国家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接受诊断,由专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通过医学诊断给出认定结论。需要注意的是,普通的职业病医学检查结果,并不具有确诊职业病的法律效力。再次,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由于职业病是工伤的一种,因此劳动者在经专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后,应当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式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最后,在经过上述程序后,最终到达确定赔偿金额的步骤,而赔偿金额的确定则取决于对劳动者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在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中,职业病的工伤待遇,取决于伤残等级的确定。伤残等级越高,所得到的赔偿也越多。即在经过上述四个环环相扣的步骤后,劳动者方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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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病维权困境产生的原因
通过对上述职业病维权程序的分析,不难看出法律对于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最终能否取得赔偿所持的态度是极端审慎的。由于职业病的诊治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且一旦被认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又将承担较重的责任,因此,法律出于对劳动者权利维护及保障对用人单位的公平的双重考虑,对职业病的维权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步骤。而恰恰是这些步骤,反而给职业病的认定增加了无形的困难,以下列举的就是几种典型的职业病维权情形。
第一,用人单位常常对每个程序提出异议,人为地延长劳动者获得赔偿的时间。由于用人单位可以对每个环节均提起异议,即使经过了职业病诊断,得到了职业病鉴定结论,但接下来还有可能导致劳动能力的再次鉴定,增加一次劳动仲裁的可能。而由于劳动者本身罹患职业病,尽管严重程度可能会不同,但是对于罹患程度较重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的恶意拖延,很显然容易导致在寻求赔偿的过程中,劳动者本人已经坚持不下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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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职业病案件处理中,职业病的诊断这一环节问题颇多。《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在工作环境涉及职业危害因素时,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并做到定期对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该义务如果没有得到妥善履行,在职业病诊断环节,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提供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材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不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由于用人单位先前没有给劳动者做体检,因此劳动者就不可能提供由用人单位出具的有关其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资料,这就导致职业病诊断无法进行。
第三,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的赔偿责任区间的划分也有不甚合理的成分。《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只有参保的职工,才由社保机构赔付,否则将由用人单位赔付。由于职业病具有较长的潜伏性,不少职业病在查出时,已经是在职工离职以后。而社保机构以参保的时间来严格限制赔偿范围,如果是从未参加保险的人员,或者参加后因为离职等原因而停保的人员,一律不予赔偿。对于离职后查出罹患职业病应当由社保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没有停保,如果停保,那么不可能由社保机构承担,离职后的赔偿责任一律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且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但是现实情形中,有的地区专门出台了相关条例规定职业病申请赔偿的期限,一旦从一个单位离职超过某个期限,原先的用人单位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以上种种规定,都给劳动者因罹患职业病维权求偿增添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障碍。, 百拇医药(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