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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维权困境及维权体系的完善(2)
http://www.100md.com 2012年9月1日
     中国职业病维权体系的完善

    若欲真正维护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亟需对职业病处理机制进行适当的改善,只有对职业病处理机制中广受诟病的环节进行修改,才能解职业病维权之困境,宜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从现行职业病的诊断以及工伤认定模式的更改入手。由于中国的职业病处理机制的重点是各类证明,因此许多职业病患者的最大痛苦,并非患了病,而是患了病却无法得到相应的证明。因为无法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这一环节即被卡住,根本无法启动职业病诊断程序。另外,一般而言,职业病的治疗需要较长的时间,非一日之功可以完成,因此病情严重的职业病患者根本熬不到程序完结即撒手人寰的案例比比皆是,这将导致通过职业病鉴定而获得赔偿的初衷完全丧失。因此,对职业病处理机制的重新构架势在必行。

    其次,提高对违法的用人单位的惩治力度,从源头上降低职业病的发生几率。对职业病的防治,应加重对违法的用人单位的处罚。从防范的角度看,要让违法的用人单位没有资质生产,为违法生产付出巨大代价,不敢冒违法的风险强行生产,以示法律的惩戒作用。还要增加处罚方式的多样化,不要仅依赖于行政处罚,同时注重运用刑事处罚,增加民事赔偿机制。尤其在当下职业病患病待遇较低的情况下,对于忽视职业病预防和赔偿的用人单位,也需给予额外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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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完善职业病认定的举证责任。当下,职业病诊断中的举证责任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其实是给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维权设置了一个几乎无法逾越的障碍。现实情形往往是,许许多多的劳动者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饭碗,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一些正当权利,例如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要求为自己缴纳保险、进行职业健康防护等。但是这些恰恰却是在申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时,劳动者必须承担的举证责任。由于需要的这些证明材料的建立本身就取决于用人单位建立与否,是否如实建立以及是否提供,如果有必要,用人单位甚至可能私自篡改某些信息,因此对于职业病诊断环节的某些举证要求宜进行适当修改,对于一些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完全可以不必由劳动者提供,以免给劳动者造成额外负担。

    最后,明确规定异地诊断的适用性。在我国现行的职业病诊断体制下,职业病诊断医院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紧紧地捆绑在一起,很多罹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宁愿带病回乡诊断。但是如此一来,一般都得不到用人单位和当地工伤认定部门的认可。否定异地诊断的合法性不仅给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其家庭造成了经济浪费和精神创伤,而且还会导致治疗时机的贻误。其实,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但是,该规定却并未在现实中得到执行,因此,亟需采取相关措施使该条规定付诸实施。

    综上所述,职业病维权困境的产生源于职业病处理机制在设立之初有许多不甚全面的规定,只有修改职业病处理机制中备受人们诟病的部分,才能使职业病维权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作用。职业病维权,不仅是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本身得到赔偿的问题,而且涉及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道路上离不开对职业病维权困境的解决。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百拇医药(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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