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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注销
http://www.100md.com 2012年9月17日 中国医药报 2012.09.17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是许可证管理必不可少的工作环节之一。经过多年的摸索改进,《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换证的工作程序在日常工作中均已得到规范,而对其注销的程序、方式等还有待完善。笔者所在岗位主要负责《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全程管理,下面就《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注销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由此可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注销应是以发证机关为主导的“依职权”行为,而非以行政相对人为主导的“依申请”行为。在实际工作中,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交《注销审核表》并签字盖章,同时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事实上已经成为了“依申请”行为。这样操作对于形成完整的药品经营企业档案有好处,但是往往使注销工作陷入停滞。

    从笔者工作中遇到的情形看来,注销的原因大致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行政相对人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后不愿意继续经营,主动要求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是监管部门通过书面巡查企业档案,发现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经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未继续经营,但与企业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现行注销工作方法针对第一种情形无矛盾,行政相对人主动申请时会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并完成手续。出现第二种情形时,按照现行方法,由于无法得到行政相对人的签字确认,注销工作完全无法开展。但根据法律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又必须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这就形成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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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目前解决上述问题的主要做法

    一是公告注销,即通过在药品经营企业所在地的主流媒体发布注销公告的形式开展注销工作,经过一定的期限后,视作注销结果送达行政相对人。公告注销的优势是有法律依据,一旦发生涉及拟按无证经营处理的案件,可作为证据引用;缺点是周期长。工作中,公告注销的期限参照了《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的60日的期限,60日期满后,才能将注销结果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是发文注销,即通过监管部门发文的形式注销相关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发文注销的优势是注销自发文之日起即刻生效,缺点是尚无明确的制度或程序支持。笔者认为,《行政许可法》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本意就是要求监管部门以合法的形式依职权开展注销工作,而发布正式文件是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最直接的合法方式。使用《注销审核表》的做法将注销的主动权交给了行政相对人,既不符合法律的原意,还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不利于注销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工作的相关建议

    笔者认为,目前对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工作的理解和开展仍存在观念狭窄、思路不清、程序不健全等问题。注销工作是依职权的行为,使用《注销审核表》的注销思路存在根本性的缺陷。也正是因为这个思路,才使监管部门不得已采用了公告注销的手段,延长了工作周期,降低了工作效率。为此,笔者建议改变现行《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工作的模式,充分准确理解法律本意,完善注销工作程序和制度,以监管部门为主导,通过定期发布文件的形式依职权开展注销工作。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发文注销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做好信息公示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 百拇医药(江苏省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