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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信息能否作为行政处罚证据
http://www.100md.com 2012年10月22日 中国医药报 2012.10.22
     执法人员在某化妆品经营店检查时,发现货架有正在销售的标示名称为“八杯水水动力防晒组合”的化妆品4盒,该化妆品外包装盒上标示有“广东雅丽洁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出品,卫妆特字(2004)第0410号”字样,执法人员当场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数据库,发现批准文号“卫妆特字(2004)第0410号”是广东雅丽洁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新乐新美白祛斑霜”的批准文号。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防晒类化妆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经过调查,该化妆品共购进4盒,销售价格为55元/盒,还没有销售。在对该店销售未经批准的化妆品进行处理时,执法人员对能否引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数据库中的信息作为处罚证据产生了分歧:有执法人员认为,经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数据库,该化妆品标示的特殊批准文号与产品不符,事实清楚,可以直接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经营企业行政处罚。有执法人员认为,虽然经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数据库,该化妆品标示的特殊批准文号与产品不符,但数据库信息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还有待明确,稳妥的办法是应该发函到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核查,然后再决定下一步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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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涉及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数据库信息能不能单独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需要有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笔者认为,就该案件而言,因为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引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数据库信息完全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认定证据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个别审查,确认单个证据是否具备证据所要求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二是比较印证,去伪存真;三是综合分析,通过对全部证据进行系统审查后,然后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数据库属于政务公开的范畴,行政公开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通过公开政府的各种信息,增进政府行为的透明度,使政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政府网站的建立,大大丰富了行政公开的内容,扩大了行政公开的范围。政府网站公布的信息在法律上具有官方文本的地位,其权威性、准确性得到了现行规章和政府文件的确认。有关电子政务的各种立法和政府文件对此有专门规定。《国家药品监管局政府网站管理暂行规定》(国药监办〔2001〕520号)第二条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的信息发布、查询网站。”第四条规定:“政府网站的宗旨在于宣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网站上的内容必须具有权威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06年6月26日发布的“关于发布《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对药品电子商务行为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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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这里涉及政府网站公布的文本与在指定刊物上公布文本的关系。《立法法》要求各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在指定刊物上公布。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的规章而言,当政府网站公布的内容与指定刊物公布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指定刊物的内容为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所公布的其他信息,如药品说明书,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书面文件信息不一致时,同样应参照书面文件。

    执法人员在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数据库信息作为执法证据时,可以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网上下载的内容见证,并在打印文件上签名,证明打印文本系政府网站打印,同时由行政相对人在打印文件上签字。另外一种方式是,由公证机关将政府网站的内容打印下来,并出具公证文书。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从否定的角度明确了这样一个原则:如果主要证据不足,案件事实就不能进行认定;反之,当收集的证据达到一个最低的限度,即“不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时,待证事实被法律视为真实,行政机关就可以认定事实了。由此来看,对于上述事实清楚的案件,数据库信息完全是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证据来用的。, 百拇医药(江苏省东海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董自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