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据补正与解释不能立法漏洞分析与预期(2)
(二)“瑕疵证据解释不能”的构成要件1、在法定期限内不进行解释。与补正不同,在法定期限内不进行补正的原因应该仅仅包括主观原因。如不愿解释,对解释存在畏惧心理等。在客观原因上不进行解释的可能性则相对很小,换言之,即使存在某些不可抗力的情形,相关人员不能补正的可能性也是几乎不存在的。在解释方法方法上我们可以作灵活理解,比如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进行解释,灵活多样的解释方式有助于解释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2、解释不能达到“合理”标准。两个《证据规定》对解释的限定语是“合理”,合理是何标准,在不同的人看法中是不同的,所以应当对合理这一标准进行明确的限定。笔者认为,合理的解释应当符合至少三个特征,即符合司法经验、符合事实逻辑、经过查证属实。对此在下文中有更加具体的论述。
3、解释可以多次,但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解释活动与补正活动在性质上具有差异,补正活动具有更多的程序性和复杂性,可能动用更多的司法资源。但解释则更为灵活简便,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数据电文等方式进行,另外,解释的缘由也是通过不断地调查和认识之后才可以确定的。只要在法定期限内的解释能够达到“合理”的标准,解释后的瑕疵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瑕疵证据补正与合理解释不能”的程序性后果
对于瑕疵证据如果进行补正和合理解释不能的程序性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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