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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协查函注意事项
http://www.100md.com 2012年10月30日 中国医药报 2012.10.30
     执法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如果对涉案产品情况存在疑问,可以向不相隶属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助调查,进行核查确认,这是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方的复函可作为案件的重要证据。笔者每年都要发各种协查函,有几点体会与大家分享。

    2005年,国家局制定了《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试行)》;历经5年的实践后,又于2010年修订发布了《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药械案件的协助调查工作。

    案件协助调查工作中,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发协查函。首先要注意发函对象。对跨省(区、市)进行同级之间协助调查的,可以直接发函,如A省B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需要向C省D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函协助调查的,B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直接向D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函。

    不同层级之间协助调查的情况,需要通过上一级发函协助调查,如A省B市C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需要向D省E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函协助调查的,要由B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向E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函。例外情况是一些区域合作的可以不同层级直接发函,如泛珠三角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合作区、“7+1”食品药品监督稽查联防协作区,闽赣九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协作区等地区。

    其次要注意发函方式。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时间并不会因协查缘故无限延长。缺乏经验的新人往往寄平信,平信来回就要半个月,浪费了宝贵的时间。如果对方需要一些时间调查,回复的时间往往更迟。笔者建议先把协查函传真给对方,然后再以快递的方式寄过去。对方单位在收到传真后就可以着手调查,大大节省办案时间。

    《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规定:“承办机关一般应自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调查工作并函复调查结果。”倘若复函迟迟不发,可能会使案件停滞,甚至导致查封扣押延长的期限到期,只好撤案。接受协查函的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调查,及时复函,使案件顺利地得到查处。, http://www.100md.com(福建省清流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林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