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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医药法”名称的探讨与建议
http://www.100md.com 2012年11月12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3804期
     中医药,即中国传统医药,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来通过不断深入的观察与反复临床实践所总结的对健康与疾病的认识,具有鲜明的中华文化特征和特定概念与理论的医药知识体系,是汉族、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等中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

    目前,中医药立法工作进入关键阶段,而针对法案的名称,仍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在研究“中医药”概念变迁的历史的基础上,并与“传统医药”、“民族医药”等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后,对“中医药法”采用何名称更为适当进行了深入思考与探讨。

    “中医药法”较“传统医药法”在名称上更为可取

    以“传统医药法”为法的名称,与宪法的规定上下一致,形式上也符合立法规范。这是以“传统医药法”为名称的最大便利,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项。因为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是本法的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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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人们对“传统”一词的理解会影响到对“传统医药法”的命名,传统是人们用来界定人类发展经验历程的一个定性词语,与“现代”是相对的概念,这种理解可能会在对“传统医药”内涵与外延的认识上引发不必要的争议。而“中医药”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目前已在众多法律法规及机构名称中使用;相比之下,“中国传统医药”倒是一个较为学术化、较少日常应用的名称。正如中医药立法《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所指出的:“现行相关法律中已采用此表述(《中医药条例》),并得到广泛认同,法律体系应当保持连续性。”

    另需指出的是,除了2003年施行的《中医药条例》之外,2009年发布的国务院22号文《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亦采用的是“中医药”的名称,并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医药(民族医药)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这是首次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明确了“中医药”的概念及其与民族医药的关系。再者,正如有民族医药学者所指出的:“‘中医药’一词在政府机构名称、事业单位设置、报刊杂志书籍编纂中大量出现,这是事业客观发展形成的事实,是无可厚非的……机构名称在一定历史时期有一固定称谓,在实施管理中,其内涵有所扩展,功能有所增加,这也是符合历史主义原则的。名与实的相符也是相对概念,不断完善需要一个过程,防止因字眼上或概念上深入辨析造成不必要的混乱。”(梁峻:《论民族医药》)。中医药立法应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采用约定俗成的“中医药”概念,而没必要在概念上挑起无意义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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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药”是包括了“民族医药”的广义概念

    “中医药法”名称争议的焦点实际在于对“中医药”概念内涵、外延的理解不一致,特别是与“民族医药”概念的关系问题。因此,解决争议最佳的方案是在立法中对“中医药”这个名词术语作专门解释,在学界内部取得共识,从而明确“中医药法”所规范的“中医药”是包括了“民族医药”的广义范畴。

    在查阅了大量工具书、教材及论文著作后,发现“中医药”指“中国医药”或“中国传统医药”,“中医学是中国各民族医学的统称”,是较为公认的观点。例如《辞海》“中医”的解释是“中国传统的医学”;海外辞书也将“中医”解释为“中医,又称国医,是中国传统医学之俗称”(梁实秋,《新编名扬百科大辞典》(上册));《中国大百科全书·传统医学卷》亦指出“中医学是中国各民族医学的统称”;各版中医教材也多认为“中医学是在中国产生,经过数千年发展,而形成的一门具有独特理论体系,并有丰富的养生和诊疗手段的传统医学”,“中医学是发祥于中国古代的研究人体生命、健康、疾病的科学”。可见,“中医药(或中医学)”概念包括了民族医药是普遍认可的观点,其专指“汉族医药”时反倒是需要加以特别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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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中医药立法《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中所强调指出的:“中医药是在现代西方科技文化传入中国出现中西医并存的局面后,社会和医药界对传统中国医药的特定称谓。相对于西方现代医药而言,中医药已经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采用‘中医药法’名称不会引起误解、歧义。”通过对中医药概念发展沿革史的研究,我们认为这一概括是符合客观史实的。

    “中医药”概念释义

    在广泛收集大量资料及各方意见基础上,尤其是各种辞书字典,参照业内专家的学术见解(如王永炎,概念时代应重视中医学原创思维的传承与发展,《中华中医药学刊》2008年第4期),我们拟定“中医药”的概念释义如下:“中医药,即中国传统医药,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来通过不断深入的观察与反复临床实践所总结的对健康与疾病的认识,具有鲜明的中华文化特征和特定概念与理论的医药知识体系,是汉族、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等中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

    基于上文的探讨,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中医药立法仍采用“中医药法”的原名称,而不必改称“中国传统医药法”,但需加强与上位法表述的衔接。

    二、在立法中对“中医药”这个名词概念作专门解释,明确本法所规范的“中医药”是包括了“民族医药”的广义范畴。, 百拇医药(胡晓峰 顾漫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医史文献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