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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违法药品广告缘何屡禁不止
http://www.100md.com 2012年11月26日 中国医药报 2012.11.26
     违法药品广告每年都是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之一,但是,违法药品广告总是年年治、年年有。笔者调研发现,基层违法药品广告主要存在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发布渠道单一,药品广告通常只有在电视台、广播台播发,药店店堂内张贴宣传画,路上发放宣传单等几种宣传形式,而且以通过电视台、广播台播发广告为主要宣传形式;二是广告药品品种少,主要集中在壮阳、治疗风湿、降压、降脂等几个类别的品种上;三是广告药品的指定经销店数量少,广告药品代理商一般在一个县城选择1~3家地段好、经营效益好的零售药店作为其指定经销店。鉴于以上特点,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违法药品广告掌控和监管应该不是一件难事。然而实践中,违法药品广告却是大行其道,在电视台滚动播出,保健食品在广告中宣传治疗功效,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主治,使用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严重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和身体健康形成了潜在风险。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规制度因素。《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该规定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是检查主体,法律并未赋予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的检查权,《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也没有相关条款,这就使得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在实践中没有执法依据。湖北省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广告进行监测,对未取得批准文号或者批准内容不一致等违法药品广告,应当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告发布者的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测权力,应该说是弥补了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空白。但是,由于县级药品监管部门仅仅只有监测权,没有处理权,这就导致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违法广告只能触及皮毛,不能撼动根本。二是相关部门受利益驱动,监管力度不够。药品广告,特别是通过电视台、广播台播发的药品广告,和广告发布者的经济利益存在关联,一方面广告发布者因为要获取经济利益,往往对发布的广告在合法性审查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把关不严;另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治理违法药品广告时,因为会损害广告发布者的经济利益,而存在“怕得罪人”的心理,所以,往往缺乏应有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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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根治基层违法药品广告顽疾,笔者认为,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针对性宣传。违法药品广告所针对的对象大多是老年人、农民和病急乱投医的人群,这些人群识别能力低,容易被违法药品广告眼花缭乱的宣传所误导。所以,要重点针对这些人群,通过多种形式,大力普及药品常识,宣传违法广告的惯用花招,提高其自身的“免疫能力”。二是加强针对性检查。违法广告药品一般有指定经销店,而且会在广告内容中列出店名和地址,执法人员可以直接到店内核查其所经销的广告药品是否假劣药品,购货渠道是否合法,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是否收集齐全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理,让这些指定经销店以后慎重经营此类广告药品。三是严惩广告药品代理商。执法人员可以从指定经销店负责人那里掌握广告药品代理商的情况,对其进行约谈,要求其严格按照《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发布药品广告,并严格执行“广告主在药品广告发布前,应当报广告发布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对违反此规定的,可依据相关法规予以严惩。, 百拇医药(湖北省郧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张茂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