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监管应从四方面发力
自保健食品监管职能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来,通过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随着监管工作的深入,作为一名基层执法人员,更多是感受到基层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尴尬。
一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与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息息相关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迟迟未能出台,导致实际监管工作中能够引用并应用于监管工作中的法律法规有限,这给基层监管工作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对于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案件查处过程中,由于法律条款的缺失,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引用或作为依据,给案件的定性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基层执法人员深感力不从心,常常处于“想办案”而又“难以办案”的尴尬境地。
二是协调沟通不畅的尴尬。保健食品的销售地与其生产地往往不在一个省份,基层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产品,常常需要向保健食品生产地的食品药品部门发函,以确定产品的真伪。由于级别不对等,须向上级部门请示求助发函,这不仅延误了办案的时间,有时甚至错过了办案的最佳时机。同时,不同部门之间,由于与工商、商务、公安等部门缺少明确的沟通机制,相互之间并未实现信息、技术的共享,导致案件查处过程中,监管资源无法有效整合,给案件的查处带来很大的困难,甚至不得不终止办案。
, http://www.100md.com
三是技术手段匮乏的尴尬。日常检查中,基层执法人员通常是通过查阅产品的外包装及外包装的相关信息、产品的进销存、财务票据等相关资料,辨别产品的真伪。随着科技手段的提升,不法分子的制假水平日益提高,仅仅依靠执法人员通过查阅产品的外包装以及票据和资料已很难辨别产品的真伪。同时,由于基层单位缺少必要的保健食品快速检测设备,难以在现场对产品的真伪进行初步筛选,严重阻碍了监管效能的进一步提高。
四是公众知晓率低下的尴尬。一方面,由于食品药品部门的组建时间短,公众并不知晓其监管职能,对于保健食品出现的问题,“找谁投诉,怎么投诉”等一头雾水;另一方面,公众对保健食品认识不足,虽然各级部门做了大量有关保健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但是仍有不少老年人轻信不法分子的“保健食品能治疗疾病”谎言,陷入圈套购买大量保健食品,不仅造成钱财的损失,而且也给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上述问题的存在,给基层保健食品监管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为此,笔者建议:
, 百拇医药
要进一步加快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备的法律法规是日常监管工作的有力保障和坚强后盾,因此,要尽快出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规定,对保健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各个环节加以规定,完善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使监管工作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要构建信息畅通的沟通渠道。要尽快建立完整的沟通机制,借助网络平台建设,实现省、市、区(县)三级部门联动,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不同省份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做到有函必查,有函必回。同时,要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联络沟通,形成长效机制,通过实现人员联动、资源共享等手段,提高大案要案的联合办案能力。
要多方面提升技术手段。一方面,对基层执法人员,要通过案例分析或现场观摩的形式,对保健食品包装材质、流程及防伪技术等方面的知识进行全面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逐步完善基层快检设备的配置,通过快检设备进行现场检测、初筛,锁定问题产品,进一步提高提高监管效率。
要进一步扩大公众知晓率。基层监管部门应该充分发挥与公众“近距离”的优势,通过网络平台,报刊、电台等各种新闻媒体或举办大型现场宣传活动等方式,广泛宣传、普及保健食品的相关知识,倡导科学理性的保健食品消费观念,引导公众正确认识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减少购买的盲目性。, http://www.100md.com(田顺平)
一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与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息息相关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迟迟未能出台,导致实际监管工作中能够引用并应用于监管工作中的法律法规有限,这给基层监管工作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对于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案件查处过程中,由于法律条款的缺失,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引用或作为依据,给案件的定性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基层执法人员深感力不从心,常常处于“想办案”而又“难以办案”的尴尬境地。
二是协调沟通不畅的尴尬。保健食品的销售地与其生产地往往不在一个省份,基层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产品,常常需要向保健食品生产地的食品药品部门发函,以确定产品的真伪。由于级别不对等,须向上级部门请示求助发函,这不仅延误了办案的时间,有时甚至错过了办案的最佳时机。同时,不同部门之间,由于与工商、商务、公安等部门缺少明确的沟通机制,相互之间并未实现信息、技术的共享,导致案件查处过程中,监管资源无法有效整合,给案件的查处带来很大的困难,甚至不得不终止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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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技术手段匮乏的尴尬。日常检查中,基层执法人员通常是通过查阅产品的外包装及外包装的相关信息、产品的进销存、财务票据等相关资料,辨别产品的真伪。随着科技手段的提升,不法分子的制假水平日益提高,仅仅依靠执法人员通过查阅产品的外包装以及票据和资料已很难辨别产品的真伪。同时,由于基层单位缺少必要的保健食品快速检测设备,难以在现场对产品的真伪进行初步筛选,严重阻碍了监管效能的进一步提高。
四是公众知晓率低下的尴尬。一方面,由于食品药品部门的组建时间短,公众并不知晓其监管职能,对于保健食品出现的问题,“找谁投诉,怎么投诉”等一头雾水;另一方面,公众对保健食品认识不足,虽然各级部门做了大量有关保健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但是仍有不少老年人轻信不法分子的“保健食品能治疗疾病”谎言,陷入圈套购买大量保健食品,不仅造成钱财的损失,而且也给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上述问题的存在,给基层保健食品监管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为此,笔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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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一步加快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备的法律法规是日常监管工作的有力保障和坚强后盾,因此,要尽快出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规定,对保健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各个环节加以规定,完善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使监管工作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要构建信息畅通的沟通渠道。要尽快建立完整的沟通机制,借助网络平台建设,实现省、市、区(县)三级部门联动,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不同省份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做到有函必查,有函必回。同时,要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联络沟通,形成长效机制,通过实现人员联动、资源共享等手段,提高大案要案的联合办案能力。
要多方面提升技术手段。一方面,对基层执法人员,要通过案例分析或现场观摩的形式,对保健食品包装材质、流程及防伪技术等方面的知识进行全面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逐步完善基层快检设备的配置,通过快检设备进行现场检测、初筛,锁定问题产品,进一步提高提高监管效率。
要进一步扩大公众知晓率。基层监管部门应该充分发挥与公众“近距离”的优势,通过网络平台,报刊、电台等各种新闻媒体或举办大型现场宣传活动等方式,广泛宣传、普及保健食品的相关知识,倡导科学理性的保健食品消费观念,引导公众正确认识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减少购买的盲目性。, http://www.100md.com(田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