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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沉思中前行 —— 2012·法治版年终盘点
http://www.100md.com 2012年12月31日 中国医药报 2012.12.31
    

    编者按 年终岁尾,又到了总结盘点的时刻。在这辞旧迎新之际,法治版以稿件刊登时间为“经”,以报道对象为“纬”,经纬交织,梳理出2012年所刊登稿件中最具代表性的作品。这些稿件中有关于药店监管的思考,有关于餐饮许可的探讨,有关于化妆品法规完善的建议,有关于器械监管的对策……这些涉及药品、医疗器械、餐饮和化妆品监管法规制度的思考未必成熟,但它们却揭示了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展示了广大读者谏言食品药品法制建设的一种姿态,而正是这种实践中所思所想的姿态,推动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创新发展,推动了食品药品监管法制的完善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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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歇业药店监管漏洞需制度填补

    ■原文标题:《歇业药店监管风险与建议》

    ■刊登时间:2012年2月6日

    ■入选理由:在零售药店经营过程中,由于门面拆迁、房屋租用合同到期、经营状况不佳等原因而歇业的现象屡见不鲜。这部分企业虽然没有实际的药品经营行为,但由于其未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造成其证照在一段时期内继续有效,给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该文为填补歇业药店监管法规漏洞提出了制度建议。

    点 评

    对于“歇业”的概念,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工商部门,法人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其歇业时间分别以1年和6个月为界限。而对于药品监管部门来说,停止营业多长时间可以认定为歇业,至今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在健全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完全有必要立法明确零售药店歇业的最长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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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收药的监管不仅仅是完善法规制度

    ■原文标题:《药品来源及流向探析》

    ■刊登时间:2012年2月13日~4月9日

    ■入选理由:在医院周边、小区和集市上,非法收药的小广告早已屡见不鲜。对非法收药行为,国家局在2004年就曾下发了《关于加强对非法收购药品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严厉打击这种行为,各省市药品监管部门也采取过多项措施,但这种行为仍然屡禁不止,成为药品监管中的难点问题。该系列报道对非法收药的违法特点、社会危害、产生根源、监管难点和立法建议等进行了深入探讨。

    点 评

    据一项调查显示,我国约有78.6%的家庭存有备用药品,但82.8%的家庭没有定期清理过期药品的习惯,超过九成的被调查者有将过期药品当生活垃圾随意丢弃的经历。可见,目前市场中大多数过期药品都是从城市家庭的小药箱中流出的。这表明,破解非法收药监管难题不仅要靠法规制度的完善,更重要的是要强化公众合理用药意识,培养其定期清理过期药品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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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医疗器械亟须立法规范

    ■原文标题:《生产企业翻新的二手器械是合法器械还是无证器械》

    ■刊登日期:2012年3月15日

    ■入选理由:当前,医疗器械的翻新问题绝不是个案,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为了市场竞争的需要,必须及时更新某些医疗器械,更新后旧的医疗器械如何处理就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于是,二手医疗器械便重新进入了流通领域,其中有不少被翻新后重新进入了医疗机构。由于器械翻新行为目前尚无法可依,此类案件的处理就成了读者关注的焦点。

    点 评

    二手医疗器械解决了小型医疗机构使用大型设备的问题,有利于为更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诊疗服务,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效监管,“二手医疗器械”却成了假劣医疗器械的代名词,患者对二手医疗器械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产生疑问。所以,对其规范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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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困惑待解

    ■原文标题:《对餐饮服务单位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思考》

    ■刊登时间:2012年5月14日

    ■入选理由:2008年3月15日之前,《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为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的行政许可实行“一证制”,即卫生行政部门只发给《卫生许可证》,许可的内容涵盖了餐饮服务和公共场所卫生两个方面的内容。2008年3月15日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的许可和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企业公共场所卫生的许可和监管。由此,引发了餐饮服务单位要不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争议,而我们从该文作者的见解中似乎看到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

    点 评

    在当前国务院不断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和行政许可项目的背景下,机构改革后的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程序本应更加简便和人性化,但实践中却并非如此。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后,是否还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仅让各地监管部门很纠结,而且也让申办餐饮服务的单位摸不着头脑。究其原因,既有自上而下体制机制没有理顺,也有法规制度没有及时衔接和统一。两证之争,出路何在?我想有关部门仍应从这两方面探寻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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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执法”要符合监管实践更要合法

    ■原文标题:《“委托执法”的合法性及其限度》

    ■刊登时间:2012年6月4日

    ■入选理由:今年4月26日,本报刊登了《山东省平阴县探索街镇委托执法新模式》的报道,由于此举是针对“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任务重、监管人员少”这一普遍性问题所做的制度探索,引起了各地药品监管部门的关注和讨论。该文是法律学者对“平阴县委托执法”的评析,对读者正确理解这一制度创新有一定意义。

    点 评

    “平阴县委托执法”后,一些地方也效仿这一举措,这对强化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力量,确保广大群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毕竟这一创新型执法方式改变了原有的法定行政职权配置,打破了职权法定主义以及职权配置背后的专业化逻辑,再加上药品监管的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因此,这一举措是否影响行政运行的合理化和科学化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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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解并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

    ■原文标题:《药监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刊登时间:2012年6月11日~7月30日

    ■入选理由: 《行政强制法》已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作为一部规范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将对药品监管执法工作和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产生重大影响。当前,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中有哪些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需注意哪些问题?该法的实施对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有何影响?“行政强制法与食品药品监管系列报道”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点 评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作为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对包括食品药品监管在内的行政执法工作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监管实际,对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梳理、总结、归纳,并通过不断学习培训,让执法人员深刻领会该法的立法宗旨,在实践中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进而推进药品监管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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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品法规亟须修订完善

    ■原文标题:《化妆品卫生监督法律体系的不足及对策》

    ■刊登时间:2012年7月16日

    ■入选理由:目前,化妆品生产环节由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卫生监督,由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监管,两个监管部门对化妆品的定义、许可条件、许可范围等方面不完全一致。药品监管部门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的主要依据是《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但该《条例》颁布实施20多年来未作任何修改,在实践中已凸显出诸多问题和不足,一些化妆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无法依法查处。该文在分析化妆品监管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该《条例》的修订完善提出了诸多建议。

    点 评

    当前,市场上化妆品品牌众多,质量参差不齐。有的化妆品细菌严重超标,不符合卫生标准;有的甚至含有有毒物质,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等,但因化妆品监管法规和标准严重滞后,难以适应化妆品市场和监管工作的需要,使得部分违法案件往往无法处理。再次呼吁立法部门尽快制定化妆品监管法律或修订现有化妆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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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捐赠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

    ■原文标题:《药品捐赠法律问题探析》

    ■刊登时间:2012年9月10日

    ■入选理由:目前,我国捐赠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以及民政部颁布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这三部法律对捐赠的程序、捐赠物资的管理与处理等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但对于像药品这类特殊产品的捐赠并没有专章规定,使得药品捐赠部门、受捐部门及监管部门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上无所适从。基于此,该文给出了解决对策。

    点 评

    近年来频繁出现的自然灾害,检验着我国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也检验着监管部门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笔者梳理发现,有关药品捐赠问题的规定全是以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如2008年5月14日,国家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2010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虽然这些《通知》对于捐赠药械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但由于其效力较低,在行政执法中很难普遍适用。因此,仍需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法规或修订法律,对药品捐赠的筹集、接收、使用、管理和发放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http://www.100md.com(王东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