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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化妆品亟待法律规制
http://www.100md.com 2013年4月12日 中国医药报 2013.04.12
     如今,越来越多的化妆品公司和销售者开始利用互联网资源使用更具竞争力的电子商务模式拓展市场,而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也更乐于选择便捷的网络平台购买价格实惠的化妆品。令人担忧的是,整个化妆品网络市场并没有表面上看起来那么欣欣向荣,而是呈现一种鱼龙混杂的局面,加强网售化妆品监管已迫在眉睫。本文作者认为应从法律层面对网络化妆品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并提出一系列实行措施,希望抛砖引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关注。

    网络销售化妆品鱼龙混杂

    相对于现实世界,网络具有隐蔽性与匿名性,由此给网络售假者规避法律带来了便利,也给权利人调查取证、维权带来了难度。针对网络这一虚拟世界的打假举措,目前在世界上还是一个盲区。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发展迅猛,但目前还处于无法可循、无法可依的局面。对于品种繁杂的化妆品销售而言,这种状况就显得尤为突出。

    纵观整个化妆品网售现状,主要表现为:销售人员成分复杂,交易纠纷不断;销售的产品鱼龙混杂,真假难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网络无国界,大量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检验检疫的产品流入国内,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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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市场假劣化妆品的存在,给消费者和社会诸方面都带来极大的危害。首先,直接危害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对化妆品的生产有着严格的要求,如果厂家在生产中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据业内人士介绍,如果劣质增白、祛斑等化妆品中醋酸铅、砷、汞等含量严重超标,长期使用会导致慢性中毒。其次,损害权利人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网络假冒伪劣化妆品的泛滥,一方面不当利用了品牌权利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不花一分钱广告成本的前提下,侵占权利人的电子商务市场,损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无售后服务,一旦发生对消费者的侵害,销售者则逃之夭夭,对化妆品品牌本身造成不利影响。第三,就网络化妆品的销售行为而言,由于国家并没有开始对网络销售行为进行强制征税,因此,网络化妆品行业繁荣发展的背后必然存在着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的事实。第四,监管力度的薄弱也助长了侵权化妆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嚣张气焰,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由此可见,网售化妆品在这种无法可依的局面下长期如此发展下去,势必导致整个化妆品市场秩序混乱,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加强网售化妆品的监管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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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模式应适合网络特点

    针对目前状况,笔者认为,应在立法层面上对网络交易进行规制,以期有效遏制互联网侵权化妆品的销售行为,不妨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一套适合网络特点的化妆品监管模式。

    其一,建立一套符合网络领域特色的监管体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如网站备案机构、公安网监处、各大交易网站等,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化妆品网售准入备案机制,从源头上堵住漏洞,净化网售空间。在实际操作上,可参照信息产业部门网站ICP备案的方式进行实名登记,要求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或商家涉及网售或网展的,必须在网站下方显示监管部门许可标志及证书编号,其标志必须可连接到监管部门备案网站,使访问者可以方便查到该企业的相关备案情况。

    其二,加强工商登记。要求从事互联网化妆品销售的企业和个人作为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从而建立起对这些经营者的基本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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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三,建立身份信息披露制度。通过立法建立全面、公开和真实的身份披露制度,要求从事互联网化妆品销售的企业和个人依法销售商品的同时,依法进行身份信息披露,在方便政府机关获取该信息并进行监管的同时,也帮助消费者和权利人更加方便地进行维权活动。

    其四,设立C2C(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电子商务网站对违法商品销售信息的即时删除业务。在立法中增加规定,针对那些显而易见的违法商品信息,权利人可以要求C2C网站采取即时的删除措施;对于是否侵权难以判断的情况,C2C网站需要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即时予以删除。

    其五,建立网络交易记录的保存及提供制度。应尝试对网络交易的有关服务方,如C2C网站、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设置有关网络交易记录的保存及提供制度。利用这些中介机构的有利地位,为全面监控网络交易中的违法活动提供保障。

    其六,加强虚拟资金的监管。类似于传统的对违法者银行账户资金所能采取的冻结或者划拨措施,针对从事侵权化妆品销售的违法者,可以对其在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中存放的资金采取类似的强制措施,以更有力地打击违法活动。此外,还要加大刑事、民事和行政的处罚力度。

    唯有建立适合网络特点的合理有效的监管模式,才能严厉打击网络销售市场的不正当行为,稳定整个化妆品市场的秩序,净化网络销售环境,从而保证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免遭侵害。, 百拇医药(廖海金 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