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处罚探析
目前《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还未出台,《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对相关产品的处罚幅度相差较大,在涉及保健食品的案件中难以适用,这就使得执法人员对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理易产生分歧。下面,笔者就常见的三种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做一探讨。功效成分不符合要求的保健食品
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抽样检测发现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不符合标准要求,一般来说,是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含量。对该类保健食品如何定性处理,实践中主要有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进行定性。
分析:如此定性后只能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要求企业召回和停止经营相关产品;只有当企业不召回或不停止经营相关产品,才能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进行相应的处罚。作为一个国家批准注册的产品,经过严格的注册申报和审评程序,并且对生产企业有严格的许可,对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有严格要求,如果生产出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达不到标准要求,在当前保健食品监管的严峻形势和严格要求下,仅仅要求召回和停止经营,难以对此类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进行定性。
分析:《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保健食品应当载明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一定程度上属于特定人群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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