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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僧人伸脚”想到的 等
http://www.100md.com 2013年5月20日 中国医药报 2013.05.20
    从“小僧人伸脚”想到的

    曾听过一则故事,想来颇有感触。

    古时有一个士人与一个小僧人同宿一船,士人高谈阔论,小僧对士人敬畏有加,双脚蜷缩,生怕踢着了士人。然而,当小僧听到士人言语中露出破绽时,便问士人:“你知道诸葛孔明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士人答:“当然是两人。”小僧又问:“尧舜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士人说:“当然是一个人。”这时,小僧大笑说:“对不起,我可要伸伸脚了!”

    小僧对士人的态度由敬畏到鄙夷,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士人胸无点墨,却又高谈阔论。联想到如今在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中,“士人”被“小僧人”鄙夷的现象依然存在:有些药监人士在指导企业时,夸夸其谈,指手划脚,却怎么也指导不到“点子”上;有些执法人员下去检查时,口若悬河,说的都是外行话,弄得相对人晕头转向,却不知该从哪儿着手改进……长此下去,“小僧人”不光是要“伸伸脚”了,恐怕非“踹一脚”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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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人”要想不被“踹脚”,就要做到以下三点:首先,要树立为基层服务、为相对人负责的意识,少点空谈,多办实事。其次,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只有提高了自身素质,指导基层或相对人才会有好的思路、好的做法,工作才会有起色。再次,要搞好调查研究。只有到实地,查实情,实事求是,指导工作才会有的放矢,监管才会有成效。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刘克勤)

    

    让创新成为日常工作的基石

    4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张勇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调研时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依靠科技创新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和保障水平。(详见本报4月3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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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我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一直在探索中发现问题、在创新中解决问题。正是这种勇于谋新打破传统的精神,在监管创新、技术创新、人事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的作为,才保证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在严峻形势下跟得上、不掉队。

    也许有人认为,“创新”那是领导的事情,都是“噱头”,没有实在的意义,自己的本职工作都做不过来,哪有时间搞创新?其实这种观点是割裂了日常工作和创新的关系。日常工作是创新的基石,创新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日常工作,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创新看似高不可攀,实则无处不在。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将创新作为打假治劣的有力支撑,成功研制出了“药品快检笔”;山东省泰安市将创新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创新奖,对在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日常监管、文明创建和行风建设等方面取得的创新成果进行评选表彰;吉林省磐石市将创新作为消除盲区的重要手段,创建了农村食品安全“三一五”综合监督体系,解决了部门“谁来管、怎样管”、农民“谁供应、上哪买”、工作“难落实、落不实”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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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证明,运用好创新这个手段,可以提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和执行力。当然,创新并不容易,创新意味着改变,意味着付出,意味着风险。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要将创新意识根植于头脑中,把创新与工作和生活相关联,树立“兴趣是前提、质疑是手段、实践是目的”的创新思维,才能找到创新的好方法,冒出创新的好点子。

    (作者单位:吉林省磐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高会军)

    

    为“预案式稽查”叫好

    肖自垛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重稽查方法的创新和效能提升,探索性地开展了“预案式”稽查,取得明显成效,我们不禁要为之叫好。(详见本报1月23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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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查作为一种行政手段,在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上起到了保驾护航和强大的震慑作用。如何有效地抓好稽查工作,成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直在探索的问题。毋庸讳言,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那种用“进企业—翻台账—下结论”的老式方法去开展稽查工作,很容易造成有问题发现不了,而没问题又浪费了宝贵的执法资源,使得有限的行政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地利用。

    淮阴区局开展的“预案式”稽查更具有针对性。该局在执法检查前,针对某一类单位的特点,依据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对其做出初步评估,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确定重点稽查项目,拟定具体稽查预案,并按照预案实施监督检查。这种稽查方式,要求监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有一定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才能做到游刃有余,有的放矢;其次,它要求稽查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了然于胸,才能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找到稽查的方向。

    由此可见,“预案式稽查”查的不仅仅是相对人,还能“查”出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故为“预案式稽查”叫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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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福建省尤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两高”《司法解释》重筑食品安全防线

    近年来,瘦肉精、地沟油、问题奶粉、染色馒头、塑化剂、假羊肉、毒生姜等一起起食品安全事件,令人触目惊心。这些层出不穷的问题食品,并非横空出世,而是滋生蔓延已久。究其原因,人们自然会想到是企业缺失诚信、部门监管不力,其实,违法成本偏低、定罪量刑难等问题也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我们不得不深思,究竟拿什么来重筑食品安全防线?

    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首次明确界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显降低了入罪门槛,提高了违法成本,加大了惩处力度,增强了可操作性,对保障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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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加大经济制裁力度,降低其再犯的可能性。《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两倍以上的罚金,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通过严惩重罚,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降低其再犯的可能性。

    二是增强刑法条文的可操作性。《司法解释》对食品犯罪的量刑标准更加明确具体,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情节认定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对食品定义范围也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设立了入罪门槛,但是在前两年的司法裁量中,往往难以认定。这次《司法解释》将典型情形一一列举,尽最大可能堵住了漏洞,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三是有效净化危害食品安全的土壤。在对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实施严惩的同时,对各种提供便利条件和帮助者,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还明确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这将对虚假广告者形成威慑力,让虚假广告大幅度减少,甚至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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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重罪惩处食品监管的渎职行为,必将强化食品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司法解释》犹如一把双刃剑,剑指之处,不仅让犯罪分子胆战心寒,也让监管者产生敬畏之心。虽然《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明确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是“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表述,使得食品监管渎职罪入罪“门槛高”,在实践中几乎处于“休眠”状态。在查办食品监管领域渎职犯罪案件时,绝大多数都以涉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罪名立案查处。《司法解释》出台后,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司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这必将强化食品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

    “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可谓正当时,它必将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给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使其能够时刻紧绷食品安全这根弦。

    让我们的食品企业再铸诚信,我们的监管部门忠诚履职,共同为食品安全构筑一道牢固的防线。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孙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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