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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药把癌症病人治好了,是不是犯罪?
http://www.100md.com 2013年5月23日 知乎日报
     图片:e-Magine Art / CC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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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高萌Goal,“以制售假药罪获刑”是“未犯罪”?!!!!!

    违法且有益于社会?!!!!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药品之所以必须经过食药监部门的批准以及必须经过毒理检测和临床实验,是因为药品本身关乎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同时“是药三分毒”,药品本身就不可避免的带有毒性,所以如果未经实验和检测,贸然使用,将引发何种并发症或者后遗症全都不得而知,并且不排除使用药物后根治了病灶,却引发了更为严重的其他疾病甚至在不知不觉中引发中毒或疾病并慢性致死。

    所以说,制造、销售无批准文号的药品,定为制售假药罪无可厚非。

    (莫只看到救了得癌症的,万一用药后治了癌症又得了肾衰竭呢?),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