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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案件移送机制 有序衔接刑事司法 ——浅谈《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药监执法的影响
http://www.100md.com 2013年5月27日 中国医药报 2013.05.27
     ——浅谈《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药监执法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为打击食品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提出了新考验、新要求。作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当前的任务就是认真学习《解释》内容,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解释》精神,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度契合推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深入开展。

    掌握《解释》内容,熟悉案件移送规定

    根据《解释》规定,一些原来依据《食品安全法》只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今后将必须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其中主要牵扯以下条款:

    一是《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第(三)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第(五)项,生产经营属于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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