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涉案药品7个月处罚决定是否因违法而应撤销
[案情]B市某药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药品,林某夫妇系该店经营者。2012年1月6日,B市药监部门经责令整改无效后取缔了该店,对全部涉案药品先行登记保存。次日,药监部门对林某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向林某送达了《行政处理通知书》(载明对涉案药品的处理:立案调查,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顺延)。3日后,林某妻子携带一瓶无名液体在药监部门办公场所吞食,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考虑该案出现的特殊情况,B市药监部门暂停了案件的处理,直至林某妻子治愈出院。同年8月6日,B市药监部门经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等程序后对林某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林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没收涉案药品)。
[分歧]
在案件评议时,对涉案药品实施长达7个月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是否导致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应否予以撤销问题上,B市药监执法人员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B市药监部门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涉案药品采取强制措施,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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