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话题回放A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某保健食品批发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进货时未查验所采购保健食品供应商的许可证和产品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回访该企业,发现其已经整改完毕。
两个月后,当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又发现该企业没有查验所采购保健食品供应商的许可证和产品相关证明文件,A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拟对该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处2000元罚款。该企业不服,提出异议,认为前次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完毕,此次违法行为应先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能予以罚款。A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认为,责令整改一次,永久有效,这次违法行为,可以直接予以处罚(罚款)。如果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每次都适用责令整改,整改完毕,下次又犯,周而复始,就算下无数次责令改正,都没办法针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这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观点一
应按新案件调查处理
就本案来看,该企业第一次违法行为已经“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表明该案件已经终结。两个月后再次发现该企业有同样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该作为新发生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不能认为“责令整改一次,永久有效”,进而认定该企业的行为是“拒不改正”。当然,此案并非“每次都适用责令整改,整改完毕,下次又犯,周而复始,就算下无数次责令,都没办法针对该问题进行处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得很清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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