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保健食品的美容院应如何处罚?
漫画/耿彪
本期话题
A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针对辖区内B美容院的化妆品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美容院向顾客推销药品,保健食品。经查,其推销的药品为合格药品,但推销的保健食品为C省D县某医药生物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批准文号已过期,经C省D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协查核实,该保健食品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认定B美容院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一是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而销售药品;二是涉及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如果该假冒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定性为假药;如果其标签、说明书不含上述内容,将如何定性?有人认为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以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为案由处罚;还有人认为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以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为案由处罚。您认为哪种处罚更为合理呢?
案情分析
根据违法情况选择适用法条
在本案中,该美容院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是一种无证经营行为,所销售的保健食品是经查证的无证生产的保健食品,属于当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所开展的保健食品“打四非”行动的打击范畴。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选择哪个法律适用条款。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适用方面,国务院拟出台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应优先适用;若该条例尚未出台或不明确,则应适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未作规定或不明确的,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但此规定没有具体细化,且没有相应处罚条款。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关于查处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明确:“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2013〕15号)也明确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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