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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基药谨防“增补失衡” 等
http://www.100md.com 2013年7月29日 中国医药报 2013.07.29
    地方基药谨防“增补失衡”

    国家基本药物新目录出台后,地方基药增补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展开。据媒体报道,青海省拟增补200种,广东省拟增补269种,其他各省拟增补的数量大致在上述两省之间。地方基药增补工作要增之有据、补之适宜,必须把握好“三个原则”,谨防“增补失衡”。

    一是医保基金不透支。各地结合本地区疾病发病特点,特别出于对地方性疾病的治疗需要,或者是出于对流行病或重大疫情防治的考虑,适当增补本地区基药数量,应该是符合新医改的基本精神和要求的。但增补地方基药品种数量必然会增大医保的支出,给总体上并不宽裕的医保资金带来一定的压力。如果控制不好,就会发生地方医保资金透支或严重透支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新医改工作的整体推进。因此,妥善处理好地方基药增补与保证医保资金充足的关系,应该是地方基药增补必须考虑的原则之一。当然,对经济实力雄厚的地区来说,增补地方基药品种数量不会出现医保基金透支的问题,也可以让其先行先试,不必要做出硬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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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纳入管理不例外。地方增补的基药品种必须全部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管理的各项制度之中,如果游离于制度之外或另搞一套,自然会引发过度医疗、以药养医、变相加成等问题,并导致医保资金流失和以药谋取不当利益等更为严重的问题发生。因此,对地方增补的基药品种要坚决做到“品种入册,管理入围”。对所有核准的地方基药品种一律参照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管理上开口子,在执行上搞变通。在严格落实集中招标、基药“零差价”和收支两条线、电子监管等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制度中确保地方增补基药的管理落到实处,使地方基药增补工作成为新医改的助推器。

    三是保证公平不设障。在当前我国医药产能严重过剩,地方医药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情况下,不排除少数地方通过地方基药增补品种的核定、招投标制度的设计等方面向本地医药企业倾斜的可能性。这样一来,必须会导致地方基药在市场份额分配中对其他地区进行排斥,从而形成新的地方保护主义。因此,地方基药增补品种的审定,要最大限度地控制独家品种,特别是本地独家品种,严格落实地方基药采购制度,以地方基药从采购到使用全过程的透明,保证医药市场的公平。对人为设置障碍的,要一律从严查处,以维护基药管理的严肃性,杜绝破坏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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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安徽省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何 伟)

    

    及时回应彰显公平正义

    6月18日晚,香港政府新闻网发布通报,称经检验标示为深圳同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维C银翘片含有非标示成分、未检出产品应含成分。6月19日上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食药监总局”)向香港卫生署进一步了解情况,责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检查和产品抽验,责令厂家停止销售,经初步检验,结果与香港医管局不一致。6月20日,国家食药监总局通报了维C银翘片甄别结果,深圳同安药业维C银翘片各项指标符合规定。6月2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同意深圳同安药业恢复维C银翘片销售。(详见本报6月21日、24日、25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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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告别了“缺吃少穿”、“缺医少药”的时代,关注重点转向“吃什么食品才健康”、“用什么药品才安全”。近几年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一些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在处理过程中,被“过分关注”和“放大解读”,不但加剧了人们的恐慌情绪,而且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国家食药监总局只用了3天的时间就平息此次的“维C银翘片风波”,有效避免了事件的进一步发酵,不但为企业洗刷了不白之冤,还通过各类媒体的及时报道消除了消费者的各种顾虑。如果在各类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都能够像国家食药监总局那样,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及时回应,消费者的权利何以得不到维护?企业的权益何以得不到保障?监管部门的公信力何以得不到提高?

    反观个别地方的个别部门,被问责时才“及时回应”,被曝光后才“积极作为”。这与国家食药监总局处理“维C银翘片风波”的态度和做法大相径庭。

    及时回应彰显公平正义。公平正义需要监管部门敢担当、有作为,打假冒、治伪劣,扶正气、袪邪恶。让我们秉持公平正义的执法宗旨和监管理念,用扎实作风和求实精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共建共享和谐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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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吉林省磐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高会军)

    

    社会共治需要凝聚社会共识

    汪洋副总理在6月7日出席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场活动时强调,要“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社会共治能够在最大范围内凝聚起维护食品安全的强大合力,而社会共识决定社会共治,社会共治需要凝聚社会共识。

    要凝聚企业自律的共识。企业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权利,同时也有服务社会的道义,自律是其与生俱来的品质要求,任何时候都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自律就是自觉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对产品质量和消费者高度负责。从根本上说,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合格、安全的产品是企业自律的产物。然而,一些企业对自己的社会主体责任认识不够,自律不严;一些政府官员认识错位,把企业当成政府的利益共同体,将二者的责任混为一谈,越俎代庖,尤其是在处置食品安全事件时充当企业的代言人,让公众和媒体产生错觉,误把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当作政府的监管责任。企业是市场主体,也是民事主体,侵权赔偿的责任由企业承担,政府不应当卷入企业与消费者的民事纠纷。只有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企业的“第一责任”才能真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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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凝聚政府监管的共识。在食品安全上,政府的责任角色不是当“保姆”,而是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责任是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通过五种途径予以实现:一是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食品安全标准;二是通过行政许可,保障生产经营合法、规范;三是通过日常监督,纠正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监管措施,消除产品质量不安全因素;四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进行监督;五是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政策法规、知识、技术、信息方面的服务。做到上述五点,政府就尽到了监管责任,否则就是监管失职或是监管不到位,由此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政府要承担责任并且要问责。问责不可秘而不宣、闪烁其词,要态度端正,阳光操作,晓谕大众。问责必须实事求是,谁有过错查处谁,不能大事化小,也不能过于放大伤及无辜,尤其要防止为一时平息公众的愤怒而滥施问责或者假问责,透支政府信用。

    要凝聚社会协同的共识。食品安全是社会系统工程,牵涉到多个部门(包括行业组织),《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其如何配合讲得一清二楚。社会协同,就是协调整合全社会的资源,充分发挥企业、政府、行业、媒体、公众等各方的力量来共同保障食品安全。协同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能力。通过此轮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食品安全社会协同不再留有“缺口”。每个相关部门都要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自己的份内事,为民着想,顾全大局,主动履职,积极协作,保证监管链的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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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凝聚公众参与的共识。食品安全人人都关心、人人都有责。当然,公众作为消费者勿须对产品的安全性负责,但对食品安全拥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政府和行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公众行使合法权益,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当下公众参与监督的热情空前高涨,政府要畅通投诉举报和其他参与监督的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让亿万双眼睛帮助政府监督;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对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核查处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查处重大事故,要公开透明,放手让公众监督。新闻媒体要持客观公正立场,避免被一小部分人的情绪左右,先入为主,小事炒大、大事炒炸。

    要凝聚法治保障的共识。法治意味着食品安全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中体现的健康权、生命权等公民诸多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神圣不可侵犯。法治也意味着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维权诉讼的正常活动既受到法律的保护,又受到法律的约束,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在法制的框架内解决,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企业要依法经营,政府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滥权要追责、侵权必赔偿。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也要依法依规而行,不能僭越法律。要畅通法律救济渠道,方便被侵权人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合理诉求,而不是要靠上访、靠领导人发话才去解决问题。一言以蔽之,食品安全是法治下的安全,从事其工作、处理其事务要弘扬法治精神,循守法制轨道。

    社会共治是创新之路,也是必由之路,但其社会共识和合力的凝聚还须有相应的制度保障。

    (作者单位: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黄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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