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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科学界定实行特殊管理的毒性中药品种
http://www.100md.com 2013年8月5日 中国医药报 2013.08.05
     原卫生部在1989年5月31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砒石等28种毒性中药品种为实行特殊管理办法的毒性中药品种。原卫生部在1990年5月11日印发的《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中明确,28种毒性中药的炮制品与非炮制品都属于实行特殊管理办法的毒性中药。

    笔者认为,将毒性中药的所有炮制品都列入实行特殊管理办法的毒性中药品种范围欠妥。

    这是因为,中药饮片的加工一般采用净制、切制、炮炙三种方法。经前两种方法加工的毒性中药饮片,保存了原药材的毒性;经后一种方法加工的毒性中药饮片,不同程度地降低了原药材的毒性。如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收载的生川乌(第37页)、生马钱子(第48页)、生天南星(第54页)、生甘遂(第82页)、生白附子(第98页)、生半夏(第110页)、生草乌(第220页)、生斑蝥(第312页)的饮片系净制(即除去杂质)加工而成,其毒性与原药材一样,故有关文件规定上述品种为实行特殊管理办法的毒性中药品种。但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收载的制川乌(第37页)、制马钱子(第48页)、制天南星(第54页)、醋甘遂(第82页)、制白附子(第98页)、法半夏(第111页)及姜半夏(第111页)、制草乌(第220页)、米斑蝥(第312页)的饮片,经煮、蒸、炒、沙烫、醋制等方法加工而成,均降低了原药材的毒性。如生川乌、生草乌“有大毒”,制川乌、制草乌均为“有毒”。既然如此,经过上述方法炮制的毒性中药饮片就不应列入或不应全部列入实行特殊管理办法的毒性中药品种的范围。

    什么样的毒性饮片应该列入实行特殊管理办法的毒性中药品种的范围?笔者认为,按照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ⅡD)药材炮制通则项下净制、切制方法加工而成的毒性中药饮片,应全部列入实行特殊管理办法的毒性中药品种的范围。按炮炙方法加工而成的毒性中药饮片是否列入实行特殊管理办法的毒性中药品种的范围,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毒性中药饮片的毒性降低不大的,应列入实行特殊管理办法的毒性中药品种的范围;毒性中药饮片的毒性降低很大的,则不应列入实行特殊管理办法的毒性中药品种的范围。

    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在对每一味实行特殊管理办法的毒性中药品种炮制品的毒性成分含量进行测定和毒性实验的基础上,科学界定实行特殊管理办法的毒性中药品种,避免将毒性低甚至根本没有毒性的中药饮片列入实行特殊管理办法的毒性中药品种的范围,为合理使用实行特殊管理办法的毒性中药品种奠定基础。, 百拇医药(张友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