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卫生室能否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某村级卫生室因从某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购进药品被当地药品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该卫生室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上标示执业机构名称为×县×乡×村卫生室,法人代表为该乡卫生院院长,主要负责人为该村卫生室室长,村级卫生室没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在案件讨论时,执法人员对许可证上标示的该村卫生室能否独立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产生了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该村卫生室能承担行政责任。理由:《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由此可见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2824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