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贺澜起
当今,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症之一。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复杂,既有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信用缺失的因素,也有体制、机制不健全和执法不力等因素,其中法律不完善、违法成本低是其原因之一。西方国家经过数百年的探索,通过惩罚性赔偿,逐步有效地遏制了无良企业制假售假的逐利冲动,同时为社会公众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年来,我国先后在《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多部法律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由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则不够严谨,或过于简单,或未对惩罚性赔偿的含义作出明确解释,或对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缺乏合理性,实践中很难操作。再加上维权成本高,消费者获取惩罚性赔偿的权利成为一纸空文。
建议在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中,完善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是完善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基数和限额制度,解决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一般来说,对于日常生活中的食品消费支付的价款都比较少,即使适用“十倍”的赔偿,对消费者也并不能起到实际上的抚慰作用,对违法经营者也起不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国外的惩罚性赔偿立法,基本上是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数,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却是以“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数,同样是数倍赔偿责任,但实际赔偿数额却相差甚远。
我国可以借鉴英美国家或者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的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基数,即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同时借鉴美国的浮动限额制度,解决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对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金额采取浮动限额制度时,法院可根据原告实际损失赔偿金的倍数、被告的不同类型、原告所受损失的类型或原告损害赔偿请求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类型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权衡后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如此,可更好地体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
二是鼓励公众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公益诉讼,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完全可以由检察机关、消协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由于我国现阶段在制度和理念等方面的欠缺,导致公益诉讼主体、赔偿受益人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建议利用这次《食品安全法》修订的机会,放宽对公益诉讼的限制,加大食品安全损害赔偿力度,提高公众参与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 http://www.100md.com
当今,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症之一。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复杂,既有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信用缺失的因素,也有体制、机制不健全和执法不力等因素,其中法律不完善、违法成本低是其原因之一。西方国家经过数百年的探索,通过惩罚性赔偿,逐步有效地遏制了无良企业制假售假的逐利冲动,同时为社会公众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年来,我国先后在《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多部法律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由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则不够严谨,或过于简单,或未对惩罚性赔偿的含义作出明确解释,或对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缺乏合理性,实践中很难操作。再加上维权成本高,消费者获取惩罚性赔偿的权利成为一纸空文。
建议在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中,完善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是完善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基数和限额制度,解决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一般来说,对于日常生活中的食品消费支付的价款都比较少,即使适用“十倍”的赔偿,对消费者也并不能起到实际上的抚慰作用,对违法经营者也起不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国外的惩罚性赔偿立法,基本上是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数,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却是以“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数,同样是数倍赔偿责任,但实际赔偿数额却相差甚远。
我国可以借鉴英美国家或者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的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基数,即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同时借鉴美国的浮动限额制度,解决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对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金额采取浮动限额制度时,法院可根据原告实际损失赔偿金的倍数、被告的不同类型、原告所受损失的类型或原告损害赔偿请求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类型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权衡后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如此,可更好地体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
二是鼓励公众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公益诉讼,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完全可以由检察机关、消协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由于我国现阶段在制度和理念等方面的欠缺,导致公益诉讼主体、赔偿受益人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建议利用这次《食品安全法》修订的机会,放宽对公益诉讼的限制,加大食品安全损害赔偿力度,提高公众参与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