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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药店搬迁后擅自营业的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13年8月27日 中国医药报 2013.08.27
    某药店近期搬迁新地址,但未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就擅自营业,截至案发时已经销售药品1万多元。在对该案处理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对该药店无证经营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违法行为处罚产生了不同意见:

    有人认为,该药店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属于法条竞合,而《药品管理法》是上位法,应当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2倍罚款。

    有人认为,该药店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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