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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歇业期间擅自营业如何定性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13年9月5日 中国医药报 2013.09.05
观点,评析,需要分两个时间段来认定,应按无证经营药品处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应做好歇业期间的跟踪督查,药店歇业后经营并非都违法
     2013年2月21日,某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偏僻乡镇的一家歇业的药店未经申请就已重新恢复营业,并存在如下情形:1.该药店于2012年8月21日因营业场所需重新翻盖而申请歇业并得到批准;2.该营业场所的拆迁时间是2012年9月21日;3.2013年1月21日该药店未经申请在该营业场所恢复营业;4.2012年8月21日~2013年2月21日期间,该药店存在购进和销售药品行为;5.2012年8月21日~2013年1月21日期间,该药店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一民房销售其购进的药品。请您谈谈该药店歇业期间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理。

    观点一 需要分两个时间段来认定

    该药店歇业期间违规行为有两点:一是2012年8月21日~2013年1月21日,申请歇业后该药店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民房销售药品;二是2013年1月21日后,该药店未经重新申请GSP认证即在该营业场所恢复营业。前者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该药店处以自2012年8月21日~2013年1月21日在民房内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后者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对该药店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综上,笔者认为,药店营业场所重新翻盖时,只要申请歇业得到批准,就必须立即歇业,不得再继续经营药品,更不得在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待翻新工作结束后,药店负责人要尽快向药品监管部门提出GSP复认证,经认证合格后才可在新场所内经营药品;否则就可能涉嫌违法。

    河南省临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陈钧

    观点二 应按无证经营药品处理

    笔者认为,药店歇业期间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关于药店歇业时间长短问题,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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