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药类边缘产品监管法规分析
仿药类边缘产品监管探讨系列报道之三□福建省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黄 鹏
目前,我国对仿药类边缘产品的立法比较滞后,在国家层面尚无专门的法律规范,仅有零散的关于禁止其他产品仿冒药品的法律条文及规范性文件。
监管法规分析
有关仿药类边缘产品监管最早的文件体现在原卫生部1991年5月16日《关于转发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查处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函》中,内容为:“851”是卫生部批准生产的新资源食品,不是药品。但近来先后收到江苏、山东、河南、湖南、四川等省市,反映“851”冒充药品销售,肆意夸大宣传疗效,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造成了医药市场新的混乱。请各地参照湖南省卫生厅的做法,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及随意夸大宣传疗效等行为,严格按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处理。可见,当时监管部门对仿药类边缘产品的态度为按假药处理。此后,有关仿药类边缘产品的监管法规,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10余个规范性文件,都存在不同执行标准。其中具有代表性和政策导向性的有以下几个:
2003年1月30日发布的《关于非药品涉及药品宣传等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国药监市〔2003〕47号),内容主要是:对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非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非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由对该产品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2008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对标示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查处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8〕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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