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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社会共治系列谈:“协治”——理想的参与型行政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月14日 中国医药报 2014.01.14
     食品药品社会共治系列谈之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如下四个方面阐述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作为“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需要“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因素错综复杂,而食品药品安全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健康甚至生命息息相关。学习贯彻《决定》精神,应当致力于从根本上破解食品药品安全的深层次制约因素,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体系。既要注重政府监管,又要强调广泛发动整个社会的力量,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法治保障、多方主体参与、多种要素发挥作用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协治体系。

    食品药品安全既是生产出来的,亦是监管出来的,两者皆不可偏废。创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社会治理体制,应当在“协治”上下功夫。

    一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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