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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进口化妆品涉嫌违法的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月14日 中国医药报 2014.01.14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第十六条规定:“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从以上两个条款来看,《条例》中设置化妆品进口的行政许可与进口检验,是为防止未经许可与检验的化妆品流入国内市场而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然而,笔者在实践中发现的进口化妆品违法行为恰恰是违反了上述规定。下面,笔者结合《条例》,对执法实践中常见的进口化妆品违法行为的处理做一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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