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引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当前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生产者常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并且通过媒体报道,使其商业信誉受到影响,对消费者起到了一定的救济作用。除此,受害人可以援用《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中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进行救济。但是这些举措并不能有效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和困境,食品受害者的权利往往不能得到充分救济。首先是举证责任的艰难。我国发生的很多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是食源性疾病引起,如果适用产品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产品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范围,消费者需要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才有可能胜诉。而在食品安全纠纷发生后,作为受害人一方的消费者往往属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一方,从而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侵权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制度极容易成为消费者维权道路上的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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