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境外委托生产无批号药品能否认定为生产假药
[案情]A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B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C药企的委托生产头孢哌酮钠。C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委托生产合同,该合同明确:B企业为C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头孢哌酮钠,要求成品为无菌状态,质量符合美国药典规定,成品必须全部销售给C企业。经查,B企业生产的头孢哌酮钠全部出口销售给了C企业,未在国内市场销售。B企业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但并不具有头孢哌酮钠药品批准文号。
[分歧]
B企业在不具有头孢哌酮钠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了头孢哌酮钠,对该行为的定性处理,执法人员在内部讨论时产生了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B企业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擅自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药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药品的,应当在签署委托生产合同后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所加工的药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虽然B企业生产的药品全部销往了境外,但其没有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违反了该条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B企业的行为属于生产假药。B企业生产的头孢哌酮钠属无菌状态,符合美国药典标准。对比美国药典标准与中国药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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