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器械出现在诊所药柜能否按使用过期器械处理
[案情]2013年9月9日,某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人员对辖区内一家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盛放药械的抽屉中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磷酸锌水门汀(液)”、“磷酸锌水门汀(粉)”和“窝洞处理剂(原甲醛甲酚溶液)”各1瓶,均已超过有效期。该诊所将上述过期医疗器械放置在盛放合格药械的抽屉中,未与尚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区分放置,未及时销毁,亦无过期产品警示标识。于是,稽查人员当场将上述过期医疗器械查封扣押,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诊所于2012年9月15日从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磷酸锌水门汀”和“窝洞处理剂”。上述医疗器械无使用记录,相关证据有:企业营业执照、供货方资质材料、医疗器械注册证、购进票据复印件等。对将超过有效期的器械放置在药械合格区的行为,该诊所负责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分歧]
针对该诊所将过期器械放置在药械合格区,能否对其直接以使用过期器械进行处罚,执法人员在合议时产生了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按使用过期器械处罚。理由:医疗器械的使用行为是指将医疗器械使用于临床患者的身体,该诊所只是将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放置在药械合格区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4480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