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2013试用稿全文】
一、总则
第一条 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治未病”服务工作应以“治未病”理念为核心,针对不同的服务人群,采用中医“治未病”服务方法和手段进行健康管理和服务,发挥中医药在预防、保健、康复、养生等领域的优势和作用,达到预防疾病、增进健康的目的。
第二条 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以健康为中心,服务群众;坚持中医为体,继承创新,弘扬特色,彰显优势;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注重实效。
二、人员配备
第三条 基层医疗机构按每万服务人口配备0.5-1名“治未病”服务工作人员。“治未病”服务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临床和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护师(士)、中药师、其他经过专业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至少应配备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中1名应具备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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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基层医疗机构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及其他从事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应当每年接受80学时以上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知识与技能在岗培训,掌握中医药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熟练掌握“治未病”服务工作常用健康评估方法、干预技术操作、常用的预防调养方案及高危人群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技术指南等;社区公共卫生医师和护师(士)应当接受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知识和技能培训;管理人员应接受中医药政策和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知识培训。
三、科室设置
第五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将“治未病”服务工作与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有机结合,通过设立“治未病”科或服务门诊(点)等全面开展“治未病”服务工作。
第六条 基层医疗机构的中医“治未病”服务区域,总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至少分为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管理区域、健康咨询指导与干预区域等,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内。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可设置相对独立的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管理、健康状态辨识及风险评估、健康咨询与指导、健康干预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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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基本规范》及《中医诊疗设备评估选型推荐品目》等文件要求配置有关设备:健康状态信息管理设备(如专用计算机、文件柜等);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设备(如体重仪、身高仪、血压计、心血管检测仪、肺功能仪、骨密度检测仪、心电图、血糖监测仪、舌像仪、脉象仪、体质辨识系统、经络检测设备等);健康咨询与指导设备(如健康教育宣传栏、影像等演示设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及信息网络系统设备等);健康干预设备(如针灸、火罐、刮痧板、中医电疗、磁疗、热疗等)。设备配置应与本单位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功能、医技人员医技水平、开展的业务工作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常规的理化、影像等辅助检查设备可与本单位资源共享。
第八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环境形象建设上注重体现中医药特色优势,通过内部装饰、展板布置等形式,传播“治未病”理念,宣传“治未病”知识,介绍“治未病”方法,彰显“治未病”服务的特色和优势,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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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建立体质分析数据库及体检资料数据库,实行“治未病”服务工作信息化管理。
四、服务对象
第十条 社区居民,包括常住居民和流动人口。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亚健康人群为重点服务人群。
五、服务内容与方法
第十一条 居民健康档案应建立中医药健康管理专项,至少包括体质辨识、饮食偏颇、居住环境、中医习惯用药史等内容。及时将发现的服务对象纳入中医药健康管理,并提供规范的中医药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和《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开展老年人体质辨识和儿童中医调养服务;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开展对孕产妇、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等人群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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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特色健康保障服务模式服务基本规范》、《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标准》、《常见疾病高危人群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技术指南》等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为居民开展体质辨识,制定个性化中医健康调养方案,提供健康干预服务,并开展服务效果评估和总结工作。
第十四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参照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操作规范》等有关要求,积极应用针刺、艾灸、推拿、拔罐、穴位敷贴、药浴、熏蒸、刮痧、药膳、音疗、光疗、电疗等中医“治未病”技术,并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膏方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膏方、穴位贴敷等中医技术的规范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科普宣传活动,传播中医养生、慢病调养和健康生活方式,促进中医养生保健“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向居民推广起居调养、药膳食疗、情志调节、四时养生、经络腧穴按摩保健和五禽戏、八段锦、太极拳及气功导引等自我保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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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针对季节性易感疾病、传染性疾病的易感人群,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并采取中医药干预措施。
六、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推广,逐步提高区域内基层中医“治未病”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成立“治未病”服务工作小组,由中心主任(或院长)任组长,中医科及相关职能科室有关人员任成员,全面落实“治未病”服务工作。基层医疗机构应制定本单位“治未病”服务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治未病”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九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加强与当地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合作,接受其技术指导与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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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建立以“治未病”服务工作量和服务质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制度,对“治未病”服务科室的建设、服务内容、服务效果、居民接受度、满意度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治未病”服务效果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应包括①知晓率:居民中医预防保健常识知晓率不低于90%,对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90%;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人员对中医预防保健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②服务对象对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依从性、接受率和满意率。③覆盖率:老年人体质辨识、儿童中医调养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30%;居民健康体检体质辨识覆盖率达到40%以上。④管理率:高血压患者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35%以上;糖尿病患者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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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治未病”服务工作应以“治未病”理念为核心,针对不同的服务人群,采用中医“治未病”服务方法和手段进行健康管理和服务,发挥中医药在预防、保健、康复、养生等领域的优势和作用,达到预防疾病、增进健康的目的。
第二条 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以健康为中心,服务群众;坚持中医为体,继承创新,弘扬特色,彰显优势;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注重实效。
二、人员配备
第三条 基层医疗机构按每万服务人口配备0.5-1名“治未病”服务工作人员。“治未病”服务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临床和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护师(士)、中药师、其他经过专业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至少应配备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中1名应具备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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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基层医疗机构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及其他从事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应当每年接受80学时以上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知识与技能在岗培训,掌握中医药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熟练掌握“治未病”服务工作常用健康评估方法、干预技术操作、常用的预防调养方案及高危人群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技术指南等;社区公共卫生医师和护师(士)应当接受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知识和技能培训;管理人员应接受中医药政策和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知识培训。
三、科室设置
第五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将“治未病”服务工作与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有机结合,通过设立“治未病”科或服务门诊(点)等全面开展“治未病”服务工作。
第六条 基层医疗机构的中医“治未病”服务区域,总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至少分为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管理区域、健康咨询指导与干预区域等,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内。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可设置相对独立的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管理、健康状态辨识及风险评估、健康咨询与指导、健康干预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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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基本规范》及《中医诊疗设备评估选型推荐品目》等文件要求配置有关设备:健康状态信息管理设备(如专用计算机、文件柜等);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设备(如体重仪、身高仪、血压计、心血管检测仪、肺功能仪、骨密度检测仪、心电图、血糖监测仪、舌像仪、脉象仪、体质辨识系统、经络检测设备等);健康咨询与指导设备(如健康教育宣传栏、影像等演示设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及信息网络系统设备等);健康干预设备(如针灸、火罐、刮痧板、中医电疗、磁疗、热疗等)。设备配置应与本单位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功能、医技人员医技水平、开展的业务工作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常规的理化、影像等辅助检查设备可与本单位资源共享。
第八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环境形象建设上注重体现中医药特色优势,通过内部装饰、展板布置等形式,传播“治未病”理念,宣传“治未病”知识,介绍“治未病”方法,彰显“治未病”服务的特色和优势,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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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建立体质分析数据库及体检资料数据库,实行“治未病”服务工作信息化管理。
四、服务对象
第十条 社区居民,包括常住居民和流动人口。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亚健康人群为重点服务人群。
五、服务内容与方法
第十一条 居民健康档案应建立中医药健康管理专项,至少包括体质辨识、饮食偏颇、居住环境、中医习惯用药史等内容。及时将发现的服务对象纳入中医药健康管理,并提供规范的中医药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和《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开展老年人体质辨识和儿童中医调养服务;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开展对孕产妇、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等人群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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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特色健康保障服务模式服务基本规范》、《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标准》、《常见疾病高危人群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技术指南》等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为居民开展体质辨识,制定个性化中医健康调养方案,提供健康干预服务,并开展服务效果评估和总结工作。
第十四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参照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操作规范》等有关要求,积极应用针刺、艾灸、推拿、拔罐、穴位敷贴、药浴、熏蒸、刮痧、药膳、音疗、光疗、电疗等中医“治未病”技术,并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膏方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膏方、穴位贴敷等中医技术的规范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科普宣传活动,传播中医养生、慢病调养和健康生活方式,促进中医养生保健“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向居民推广起居调养、药膳食疗、情志调节、四时养生、经络腧穴按摩保健和五禽戏、八段锦、太极拳及气功导引等自我保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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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针对季节性易感疾病、传染性疾病的易感人群,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并采取中医药干预措施。
六、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推广,逐步提高区域内基层中医“治未病”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成立“治未病”服务工作小组,由中心主任(或院长)任组长,中医科及相关职能科室有关人员任成员,全面落实“治未病”服务工作。基层医疗机构应制定本单位“治未病”服务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治未病”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九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加强与当地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合作,接受其技术指导与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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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建立以“治未病”服务工作量和服务质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制度,对“治未病”服务科室的建设、服务内容、服务效果、居民接受度、满意度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治未病”服务效果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应包括①知晓率:居民中医预防保健常识知晓率不低于90%,对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90%;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人员对中医预防保健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②服务对象对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依从性、接受率和满意率。③覆盖率:老年人体质辨识、儿童中医调养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30%;居民健康体检体质辨识覆盖率达到40%以上。④管理率:高血压患者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35%以上;糖尿病患者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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