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连锁企业法律问题探析
某药品零售企业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经营一段时间后,出资设立若干个零售药店,其中三个药店以子公司形式设立。该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成立连锁经营企业,工商部门审查后予以批准,并许可该公司名称增加“连锁”字样,各门店也相应变更名称。该公司成立管理总部,设立配送中心,增设符合配送条件的仓库后,持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到药品监管部门办理设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手续。对此申请,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产生了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属于新设立企业,不能用变更名称的方式将单体药店变成连锁企业。另一种意见认为,连锁经营是企业经营的组织形式,从单个零售到连锁零售没有改变经营方式,药品监管部门应予以批准。结合这一分歧,笔者对药品连锁经营企业涉及的法律问题做一探讨。
连锁经营的性质
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若干企业,在同一总部协调下,统一商号、服务、采购和销售,达到规模效益的一种经营模式。这些若干个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就是连锁经营企业。一般药品经营企业的设立,应由工商部门批准,并由药品监管部门发放准予经营药品的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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