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辨涉案标的物的性质 ——医院使用液态氧案的法律分析
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一家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用于临床使用的液态氧是从B经营企业购进的,现场检查时该医院提供了供货方B经营企业的资质和C生产企业的资质。根据对该医院提供的资质检查发现,B经营企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仅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C药品生产企业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授权B企业销售液态氧的《授权书》,无《药品GMP认证证书》。结合该案,笔者就该医院使用液态氧的法律处理问题做一探讨。对生产销售行为的处理
在对本案中C企业生产、B企业销售液态氧行为的定性处理前,先来看我国对医用氧的相关规定。氧气按用途不同有工业氧和医用氧之分,医用氧在临床上用于缺氧的预防和治疗,工业氧主要用于气体火焰加工和其他工业目的。从2000年开始,我国把医用氧列入药品进行管理,《中国药典》(2010版)也收载了医用氧的国家强制性标准。2004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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