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对中药饮片包装管理的规定
《药品管理法》从颁布实施以来对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药品市场监管中的新情况、新事物、新业态不断出现,逐渐暴露出了该法部分条款的不科学性,亟须修订完善。首先,《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多年来,该规定对打击无证批发药品和“提篮子”送货的个人无证经营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无证经营药品越来越隐蔽,不法分子“挂靠”在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通过“过票”方式从事非法药品经营活动。由于《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过于模糊笼统,特别是对药品购销中的票据无相关规定,使得执法人员在实践中难以监管。虽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曾发文对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进行了规定,但该文件法律效力较低,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
建议在《药品管理法》修订时细化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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