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成为传谣者 ——从“李芊医生非法行医”说起
“职业医生火车急救产妇,南京法院判非法行医”,一条令人震惊的帖子前不久引起网络舆论巨澜。这条网帖中所说的:“北医三院医师李芊在火车上帮助产妇生下孩子,但因为孩子羊水吸入性肺炎,李芊被患者诉至南京市雨花台法院,赔偿将近1.5万”,其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澄清:“从未受理过被告为李芊或任何医生在列车上因救人引发的诉讼,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也并无李芊此人。”如何判断网络谣言,避免成为传谣者,笔者从这件事总结出两条规律。
一是要熟悉新闻规律。对于一条新闻,应有若干个独立的新闻源支撑,对于“李芊医生非法行医”,其实并无新闻源,没有出处,没有作者,无法核实。在文中涉及的如北医三院、南京的法院,甚至李芊本人,只要有1条证伪,即可认为是假新闻。
推而广之,作为一个读者在看到的文章中没有作者姓名和单位,从一定层面上来说,缺乏可信度,文中北医三院医师李芊是否属实,稍有新闻敏感性的读者都会打个问号,其实如果能打个电话确认或者上卫计委网站进行查询就可确认,是否有李芊其人。
二是要相信法律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的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第二十二条有关医师义务中第二项规定,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作为执业医师,当遇到危急病人或事故的伤者,应当负有施救的法律义务。该义务不但是法律义务,同时也是执业医师应当遵守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的规定。无论从法律或是从道德层面来讲,执业医师在大街上遇见急救病人必须施救。在执业地点之外抢救危急病人可以明确不是“非法行医”。即使你不是医生,也不具有相关的知识,在遇到紧急情况下的危急病人,仅从伦理道德的角度考虑也应当伸出援助之手。
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从法律层面上,国家对于急救是鼓励态度。
这件事提醒我们,对于朋友圈中的文章,要认真考证其真实性后再转发,因为每个人在转发的同时,都是在利用自己的信誉为这些信息做担保,因此需要慎之又慎。, 百拇医药(冯磊 中国中医科学院)
一是要熟悉新闻规律。对于一条新闻,应有若干个独立的新闻源支撑,对于“李芊医生非法行医”,其实并无新闻源,没有出处,没有作者,无法核实。在文中涉及的如北医三院、南京的法院,甚至李芊本人,只要有1条证伪,即可认为是假新闻。
推而广之,作为一个读者在看到的文章中没有作者姓名和单位,从一定层面上来说,缺乏可信度,文中北医三院医师李芊是否属实,稍有新闻敏感性的读者都会打个问号,其实如果能打个电话确认或者上卫计委网站进行查询就可确认,是否有李芊其人。
二是要相信法律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的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第二十二条有关医师义务中第二项规定,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作为执业医师,当遇到危急病人或事故的伤者,应当负有施救的法律义务。该义务不但是法律义务,同时也是执业医师应当遵守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的规定。无论从法律或是从道德层面来讲,执业医师在大街上遇见急救病人必须施救。在执业地点之外抢救危急病人可以明确不是“非法行医”。即使你不是医生,也不具有相关的知识,在遇到紧急情况下的危急病人,仅从伦理道德的角度考虑也应当伸出援助之手。
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从法律层面上,国家对于急救是鼓励态度。
这件事提醒我们,对于朋友圈中的文章,要认真考证其真实性后再转发,因为每个人在转发的同时,都是在利用自己的信誉为这些信息做担保,因此需要慎之又慎。, 百拇医药(冯磊 中国中医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