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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引进,严守“关口”
http://www.100md.com 2014年8月4日 医药经济报
    小聪所在的药店,店长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公司规定,除总部配货外,店长可以根据门店实际情况适当引进一些品种,以实现经营的灵活性。

    有一天,有位自称是某外资医药企业的代理走进药店向小聪推荐产品。出于对外资企业的好奇,小聪也想了解一下是什么产品。然而,这位销售代表所拿出的产品包装盒上面印的全是英文,小聪颇有“不明觉厉”之感,谨慎地问:“您这是什么产品,能详细介绍一下么?”

    “我们这款产品有健脑活血之功效,海外公司生产,依托最先进的生物工程原理,专治……”。销售代表在概述中提到许多专业名词,说得小聪一愣一愣的,颇为心动。

    好在小聪在这一行已经打滚多年,并没那么容易被“迷魂汤”迷惑。她对销售代表说:“你先把东西放在这里,我好好研究一下,明天给你答复。”销售代表走后,小聪马上忙活。她用手机上网翻译包装上面的英文,但还是没怎么明白这产品原理。一位90后店员提醒小聪,在网上查查生产地址、药品批号什么。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这产品盒上写着的企业地址在网上根本找不到,电话打不通,网上也查不到这个批号,标准的“三无产品”。第二天,代表再来的时候,小聪毫不客气地斥责这种欺骗行为。然后,代表并不在意,反而赔着笑脸,声称产品进货价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再打五折,并且暗示可以给小聪一点“意思”。

    “你这种产品会害死人的,你知道不知道!”小聪厉声呵斥道。

    “我们这产品本质上是保健品,绝对吃不死人。你们药店卖的话,不但不会给你们添麻烦,而且还会为你们带来滚滚的利润。”代表进一步诱导小聪。

    小聪还是坚决地拒绝了厂家代理进货的要求。

    一周后,小聪看到网上发布了一则消息:某地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刑。看到此,小聪一身冷汗。如果自己同意了代理进货,自己岂不是犯罪了?!

    法学点评: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现实生活中,药店的销售较少,情节较轻,构不成犯罪,但也给药店经营者一个警惕:祸患常积于忽微,大错误往往是小错积累的结果。为了自己,为了家人,为了顾客,为了社会,一定要杜绝销售假药。, 百拇医药(文 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