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忽视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也称未公开信息,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实施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企业经营者的重要财产。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是医药企业经营者的重要任务之一。
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医药企业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有关药品、器械研制开发的技术信息,包括试验数据,以及医药企业营销状况的经营信息,例如进货渠道、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等。目前,医药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情况严重。以中药为例,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据显示,从1985年到现在的近30年间,我国中药发明专利的申请数量始终未见显著增加,而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外制药企业对中药专利的申请不断升温,很多跨国企业通过与我国中药研究所合作,以独特方式进军我国中药产业,有的甚至利用合作、并购等方式抢夺我国一些有价值的药方。
医疗器械方面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例如,甲开发中心与乙医院共同设计、试制A—100型ACT监测仪及配套试管和XJ—100型胸骨锯。甲开发中心获得了上述两项产品的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张××,后来担任丙医疗设备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张××跳槽后,甲开发中心状告丙研究所侵犯商业秘密,认为张××违反保密规则,利用在原告任职时掌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使丙研究所生产了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原理及内部结构完全相同的医疗器械,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单位的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本单位资产时,未将该项技术列入本单位的无形资产项下的“商业秘密”中。尤其是原告所提供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其中的成果登记表对ACT监测仪成果确定的密级为“公开”。因此,认定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商业秘密的存在,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百拇医药
这些信息和案例说明,医药企业管理好和保护好商业秘密的任务十分迫切。而在传统医药领域,这一任务更为迫切。这是因为中药大都是复方,几种、十几种甚至几十种物质混合在一起,加工处理时这些物质又可能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在制成中成药后,即使采用最先进的仪器也无法分析出它的原始配方和生产工艺。因此,许多外国制药公司肆无忌惮仿制我国中药,窃取我国的中医药配方和技术。若以侵权追责,我们往往证据不足。
三个难点问题的解决之道
在管理和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包括医药企业在内的我国企业经营者普遍认为有三个难点问题亟待解决。
其一,不知道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哪里。解决这一问题,理论上需要认识商业秘密的私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可保密性。这四个基本要件具体是:(1)私密性,即商业秘密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由特定人构思、掌握或少数人了解、掌握和知悉,它不能从公开的渠道获得。(2)价值性,即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秘密权利人可据此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并获得预期利润。(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有别于理论成果,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业内人士能够普遍利用。(4)可保密性,即采取了保密措施,使他人不采用非常手段难以得到。这是认定商业秘密的基本条件。法律上认为,如果权利人对一项信息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对该项信息采取放任其公开的态度,则说明他自己就不认为这是一项商业秘密,或者并不要求保护。医药企业可对照这些要件审查本单位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凡是符合这四个要件的,就应界定为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并相应采取管理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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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不知道如何管理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采取行政的、技术的、物理的、经济的、教育的和人文关怀的等方面综合措施。其中行政措施包括与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制定守密制度和保密规程等,并严格执行。保密规程应当涵盖:(1)传真机保密方法;(2)打印机保密方法;(3)电脑保密方法;(4)网络保密方法;(5)人才保密方法;(6)合同谈判和订立过程中的保密事项等通用规则。就医药企业而言,还应当就:(1)产品配方;(2)中药处方;(3)制作工艺;(4)关键原材料的原产地信息;(5)产品销售信息等作出保密规定。保密规程的重要性在于,不仅提供相关人员可操作的保密要求,而且是企业证明自己对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进而要求对这些信息作出商业秘密司法认定的基础证据。在制定保密规程的过程中,一定要研究透彻适合本企业的保密技术,使保密技术的操作流程化、规范化。
其三,不知道如何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如何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本企业商业秘密受到侵害的利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文。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列举了三种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禁止性规范;第二十条规定了侵害商业秘密等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中就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技术秘密转让问题做了规定。《公司法》中许多条款都对不得泄露企业或公司商业秘密有禁止性规定。法律在对被侵犯的商业秘密进行司法救济时,一般是分别援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 百拇医药
实践中,医药企业商业秘密主要是通过人员跳槽流失的。因此,管理和保护医药企业的商业秘密,尤其需要一套“组合拳”的方法:医药企业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加强商业秘密管理的能力,界定其范围,明确保护方式和责任人;同时,尊重员工正当权益,善待员工;在此基础上,辅以法律范围内必要的惩罚手段,如此方能真正用好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和非披露条款。
具体而言,首先,要制订企业保密规划、规则,明确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范围;其次,根据保密事项和信息范围的特点,在企业内部明确有关文件、资料、数据、配方的管理办法。再次,要防止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需在制订企业保密规定的基础上与员工订立保密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约束员工,保守秘密和不得向外界透漏企业属于商业秘密的各种信息,约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最后,要加强某些特殊领域的管理工作,对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部门及人员,更应有符合人性而严格的管理措施。
编后:
“探寻医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之策”系列报道至本期结束。
该系列报道告诉我们,医药企业要实现知识产权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目标,必须了解自身医药产品的特征和已有知识产权的权利形态,熟悉医药知识产权经营管理规律和我国医药行业的国际竞争状况,在此基础上,遵守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并将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有效的策略、方法、标准和技术纳入企业经营战略之中,然后以“组合拳”的形式,让企业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发挥最大效益。, 百拇医药(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 黄清华)
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医药企业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有关药品、器械研制开发的技术信息,包括试验数据,以及医药企业营销状况的经营信息,例如进货渠道、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等。目前,医药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情况严重。以中药为例,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据显示,从1985年到现在的近30年间,我国中药发明专利的申请数量始终未见显著增加,而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外制药企业对中药专利的申请不断升温,很多跨国企业通过与我国中药研究所合作,以独特方式进军我国中药产业,有的甚至利用合作、并购等方式抢夺我国一些有价值的药方。
医疗器械方面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例如,甲开发中心与乙医院共同设计、试制A—100型ACT监测仪及配套试管和XJ—100型胸骨锯。甲开发中心获得了上述两项产品的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张××,后来担任丙医疗设备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张××跳槽后,甲开发中心状告丙研究所侵犯商业秘密,认为张××违反保密规则,利用在原告任职时掌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使丙研究所生产了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原理及内部结构完全相同的医疗器械,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单位的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本单位资产时,未将该项技术列入本单位的无形资产项下的“商业秘密”中。尤其是原告所提供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其中的成果登记表对ACT监测仪成果确定的密级为“公开”。因此,认定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商业秘密的存在,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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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信息和案例说明,医药企业管理好和保护好商业秘密的任务十分迫切。而在传统医药领域,这一任务更为迫切。这是因为中药大都是复方,几种、十几种甚至几十种物质混合在一起,加工处理时这些物质又可能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在制成中成药后,即使采用最先进的仪器也无法分析出它的原始配方和生产工艺。因此,许多外国制药公司肆无忌惮仿制我国中药,窃取我国的中医药配方和技术。若以侵权追责,我们往往证据不足。
三个难点问题的解决之道
在管理和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包括医药企业在内的我国企业经营者普遍认为有三个难点问题亟待解决。
其一,不知道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哪里。解决这一问题,理论上需要认识商业秘密的私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可保密性。这四个基本要件具体是:(1)私密性,即商业秘密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由特定人构思、掌握或少数人了解、掌握和知悉,它不能从公开的渠道获得。(2)价值性,即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秘密权利人可据此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并获得预期利润。(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有别于理论成果,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业内人士能够普遍利用。(4)可保密性,即采取了保密措施,使他人不采用非常手段难以得到。这是认定商业秘密的基本条件。法律上认为,如果权利人对一项信息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对该项信息采取放任其公开的态度,则说明他自己就不认为这是一项商业秘密,或者并不要求保护。医药企业可对照这些要件审查本单位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凡是符合这四个要件的,就应界定为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并相应采取管理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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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不知道如何管理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采取行政的、技术的、物理的、经济的、教育的和人文关怀的等方面综合措施。其中行政措施包括与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制定守密制度和保密规程等,并严格执行。保密规程应当涵盖:(1)传真机保密方法;(2)打印机保密方法;(3)电脑保密方法;(4)网络保密方法;(5)人才保密方法;(6)合同谈判和订立过程中的保密事项等通用规则。就医药企业而言,还应当就:(1)产品配方;(2)中药处方;(3)制作工艺;(4)关键原材料的原产地信息;(5)产品销售信息等作出保密规定。保密规程的重要性在于,不仅提供相关人员可操作的保密要求,而且是企业证明自己对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进而要求对这些信息作出商业秘密司法认定的基础证据。在制定保密规程的过程中,一定要研究透彻适合本企业的保密技术,使保密技术的操作流程化、规范化。
其三,不知道如何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如何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本企业商业秘密受到侵害的利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文。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列举了三种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禁止性规范;第二十条规定了侵害商业秘密等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中就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技术秘密转让问题做了规定。《公司法》中许多条款都对不得泄露企业或公司商业秘密有禁止性规定。法律在对被侵犯的商业秘密进行司法救济时,一般是分别援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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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医药企业商业秘密主要是通过人员跳槽流失的。因此,管理和保护医药企业的商业秘密,尤其需要一套“组合拳”的方法:医药企业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加强商业秘密管理的能力,界定其范围,明确保护方式和责任人;同时,尊重员工正当权益,善待员工;在此基础上,辅以法律范围内必要的惩罚手段,如此方能真正用好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和非披露条款。
具体而言,首先,要制订企业保密规划、规则,明确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范围;其次,根据保密事项和信息范围的特点,在企业内部明确有关文件、资料、数据、配方的管理办法。再次,要防止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需在制订企业保密规定的基础上与员工订立保密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约束员工,保守秘密和不得向外界透漏企业属于商业秘密的各种信息,约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最后,要加强某些特殊领域的管理工作,对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部门及人员,更应有符合人性而严格的管理措施。
编后:
“探寻医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之策”系列报道至本期结束。
该系列报道告诉我们,医药企业要实现知识产权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目标,必须了解自身医药产品的特征和已有知识产权的权利形态,熟悉医药知识产权经营管理规律和我国医药行业的国际竞争状况,在此基础上,遵守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并将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有效的策略、方法、标准和技术纳入企业经营战略之中,然后以“组合拳”的形式,让企业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发挥最大效益。, 百拇医药(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 黄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