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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给食品颁“十二道金牌”
http://www.100md.com 2014年8月18日 中国医药报
召回:给食品颁“十二道金牌”

     漫画/赵乃育

    食品召回,并非一个新鲜词,早在10年前,就有不少专家学者呼吁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规定;今年8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就《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认为,我国的食品召回机制正在从萌芽一步步发展完善,并将最终走向成熟,即实施召回将成为今后食品安全监管的常态。那么,目前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实行情况如何?《意见稿》有哪些亮点?将如何保证食品召回制度有效实施

    紧急召回限定24小时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自愿或者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从市场上收回已经售出的食品,并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补救等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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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意见稿》规定,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其中,食用后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需要予以紧急召回。

    《意见稿》指出,对于紧急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通过提供在线咨询网址或者咨询电话等方式,解答各方咨询,并在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实施召回的相关情况,供公众查询。对于一般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7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并同时立即实施召回。

    在停止食品经营方面,《意见稿》要求,食品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封存库存产品,通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消费相关问题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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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意见稿》还对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问题食品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依法及时予以公布。

    严格执法确保制度实施

    近年来,地沟油、镉大米等食品安全问题多发,不断碰触消费者的脆弱神经。严格监管、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呼声持续高涨。因此,《意见稿》的发布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厉曙光认为,《意见稿》体现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高压态势,符合社会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他强调:“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召回制度的实施。”

    也有受访专家表示,食品召回与家电、汽车等产品召回相比有难度,一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很少登记联系方式;二是很多老年消费者并不常上网,难以及时发现召回信息。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就应加强监管,把食品安全风险降至最低。而且,召回还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尽快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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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在食品市场监管方面力度不断加强,法制不断完善。2007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通过《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11年质检总局又就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集民意。《食品安全法》实施五年后于今年开始修订,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已于今年6月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然而,“福喜过期肉”等事件的发生则警示我们,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仍然需要增强威慑力。“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让生产经营者不敢犯、不想犯,也不能犯。”厉曙光说,处罚必须让违法者倾家荡产,法律才能达到震慑作用。他期待《食品安全法》修订后更加严厉,监管部门执法更坚决,这样才能与召回办法等一起构成严密的食品安全防护网,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利益。

    据介绍,严处重责违法违规行为,是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之一。根据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在财产处罚方面,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现行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专家认为,作为全球性难题,食品安全很难实现“零风险”,但应该对此类事件“零容忍”。《意见稿》的出台、《食品安全法》修订,有望成为中国“重典治乱”、强化食品安全的新起点。(据新华网),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