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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乱象亟待立法规范
http://www.100md.com 2014年9月10日 中国医药报
    假冒批准文号,是当前保健食品市场诸多乱象之中最普遍的一种,是基层监管部门最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下面,笔者结合近年来查办的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案件,对此种违法行为的规范做一分析探讨。

    目前,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违法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形式是直接假冒。即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子虚乌有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将一般产品谎称为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其目的是以标示虚假的批准文号骗取消费者的信赖,以抬高其产品身价。

    假冒批准文号的违法形式具体可细分为两种:一种是标示境外生产的,如东海县局近期查获了一批标示为“肾黄金”的产品,生产企业标示为“香港××生物有限公司”,批准文号标示为“国食健字G20091269”,可以看出该产品的批准文号明显是假冒的,因为《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香港生产的保健食品进入内地,其批准文号的格式应该是后一种。另一种是标示国内生产,如东海县局近期查获了一批标示为“某天然维生素E”的产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50540号”。经执法人员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库,无“国食健字G20050540号”内容记录,显然属于假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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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种形式是套用真号。这种违法形式与直接假冒批准文号不同的是,被套用的批准文号是真实存在的。

    套用批准文号违法形式也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违法企业或个人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其他企业获批的批准文号,执法人员经检索后会发现批准文号确实存在,但批件内容与查获的产品风马牛不相及。如东海县局查获某企业生产的“虫草胶囊”所套用的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50598号”,该批准文号其实是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合法持有的“明川堂牌果寡糖饮液”的文号。另一种违法形式即一号多用,就是同一家企业在不同产品间相互套用。如一企业申报的某产品取得“国食健字G××××××××”文号后,该企业为了省去逐一申报的繁琐程序与各项费用开支,在它生产的其他产品也使用这个相同的文号。对于该企业的产品,执法人员检查时所检索出的文号的确是合法的,而且也是该企业持有的,唯一的问题是与具体产品不相对应。

    第三种形式是出租文号。即持有批准文号的企业把自己的文号“许可”给另一家企业或个人使用,收取一定的租赁费(或称为品牌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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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指出的是,出租批准文号是违法行为,而委托生产则是合法行为,两者不能等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是企业经申报后通过审批而获取的一项权利,与特定企业相关联,目前法律并没有许可他人使用的规定。《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只是对技术转让产品进行注册审批,即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将产品生产销售权和生产技术全权转让给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并与其共同申请为受让方核发新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以,擅自进行所谓的“许可使用”或者“授权生产”均为非法,本质也是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针对当前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现象,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规范:一是尽快出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从立法上对不法分子篡改、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作出规定。当然,立法需要一定过程,对当前监管中发现的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行为,监管部门应依据《关于查处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进行严惩。二是充分发挥国家统一的保健食品数据库的作用,为甄别真假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提供权威信息支持。三是对市场存在的各类食品批准文号进行全面登记,区分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依职权撤销非法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对假冒或者伪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一律没收,并作出相应处罚。四是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科学、公正的保健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增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意识和监管部门信用管理能力,从根本上促进保健食品行业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百拇医药(江苏省东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焦佃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