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第三方”,构建成果评价新体系
我国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阶段,构建新形势下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是科技项目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评价机构,目前宏观政策环境已经基本成熟——
引入“第三方”,构建成果评价新体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事业发展,2006年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2012年召开了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并颁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我国科技事业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中医药学与西方医学采取了不同的认识论及方法论来认识生命和疾病现象,是我国最具原始创新潜力和可能的学科领域。实现自主创新,既是中医药自身发展的关键,也是提高健康服务能力和中药产业科技水平,为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作贡献的必由之路。通过科技创新,可以整合中医药学和现代医学优势及各自的成功经验,促进两种医学优势互补,相互融合,不仅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奠定基础、引领未来医学发展,而且有可能成为中国科技走向世界的突破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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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的目的是产出高水平的成果。成果是创新产品的表现形式和主要载体,也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桥梁和重要抓手。而成果的评价则是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关键环节。
科技成果评价的定位和作用
●科技成果评价是对科研成果的创新质量、学术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成熟度等做出客观、具体、恰当结论的过程,是由没有利益相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的独立评价。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可以引导发展,激发创新活力,提高科技投入产出效益。
关于中医药科技成果与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
成果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定义为工作或事业的收获。所谓科技成果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活动中,通过复杂的智力劳动所得出的,具有某种被公认的学术或经济价值的知识产品。中医药科技成果是指源于中医理论、经验和技术,采用中医药或多学科交叉的方法,针对具体科学问题,所产生的,被社会认可的,具有使用价值或学术价值的创造性知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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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评价是对科研成果的创新质量、学术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成熟度等做出客观的、具体的、恰当结论的过程。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是指遵循科技成果评价的一般规律,按照委托者的要求,由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应用最新的评价方法和技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辨别,对其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可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估,并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成果评价和项目验收有所区别。项目验收的目的是根据计划任务的要求,由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审查项目承担者是否按计划完成了科研任务,虽然也包含了成果评价的内容,但相比成果单元的评价更宏观、更侧重定性评价。而成果评价则是由没有利益相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独立评价,体现客观、公正、量化,并对项目社会经济效益的价值进行成果评价,因此,也更具有针对性。另外,成果评价与项目评价的层次和内涵不同,成果评价更关注研究结果对推动行业创新、产生社会经济价值做出评价,成果的体现形式(单元)可以多样,包括理论创新、标准规范制定、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从成果应用和推广角度,成果单元的评价更实用,更便于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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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的创新发展,需要提高科研产品的质量
抓住成果评价,就是抓住提高成果产出的牛鼻子,《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了通过科技创新支撑中医药现代化发展,不断提高中医药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巩固和加强我国在传统医药领域的优势地位,应用全球科技资源推进中医药国际化进程,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人类卫生保健事业做出新贡献的宏伟目标。这需要大量的科技成果做支撑。成果的水平、成果的质量、成果解决临床和日常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所回答的关键科学问题,无不对上述目标的实现产生着直接影响。一个研究者,由于其兴趣不同、经历不同、所处的单位环境不同,进行科研工作的目的和动机也不尽相同。再加上对项目课题目标、成果内涵理解上的差异,导致了成果的水平和质量千差万别,需要在总体目标、宏观政策的框架下,建立微观激活、微观约束的动力机制,通过机制的运行,鼓励项目、课题和每个研究者为产出高水平、高质量的成果,为中医药创新发展的宏伟目标做出贡献。在这个机制中,成果评价就是一个最灵敏最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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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可以引导发展,激发创新活力,提高科技投入产出效益
成果作为科研活动最终的知识产品,对其进行评价,具有较强的导向作用。不同类别的成果,在中医药创新驱动发展中的定位、功能和作用是不同的。例如:基础研究着眼于理论的继承和创新,以回答重大科学问题为目标;临床研究着眼于创新诊疗方法、技术、方药、设备等,以解决临床实际问题,提高医疗保健能力为目标;中药研究着眼于种植、加工、研发新药、质量控制、药理及毒理作用等,以提高中药质量,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和质量稳定为目标。对于成果不同的类别,应设计不同的评价标准。通过分类评价标准的制定,引导研究者更加关注社会需求,更加明确目标导向,更加重视成果的产出和成果产品形式表达。
未经评价的中医药科技成果,或进入临床,或用于生产,或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或以论文、研究报告、专著的形式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都是研究者和生产者的主观目标行为。他们也会对自己成果的价值,做出自我判断。但从成果的科学评价来看,他们的评价往往是局限的,带有主观性的,不能代表社会大众的广泛认可。成果经过客观评价以后,告诉社会大众科学、准确、完整的评价结论和如何合理地应用这些成果,不仅有利于成果的推广,而且对于保护人民的健康也有重要的意义。成果评价结论一经向社会公布,对高水平、高质量的成果将是一种肯定和宣传,对成果的研创者是一种褒奖和鼓励,有利于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的活力,体现科研的价值;同时对成果的应用者也是一种质量保障,有利于提高成果的社会公信力,更好地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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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成果评价理论的创新、新技术的应用、定性定量评价能力的提高,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评价会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学体系。通过对成果科学评价,可以延伸到科技投入产出的绩效评价和科技人员能力的评价,对于提高科研管理水平,提高科技投资效益,培养高水平的科研人才,都具有重大意义。
现状与问题
●我国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阶段。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治体制改革、科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全球科技一体化的趋势等,无不对成果评价产生影响。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评价方法,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需求。
适应需求的科技成果评价新体系尚未建立
科技成果评价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阶段,旧的体系已经不适应需求,新的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国家对科技成果评价的政策依据,可见于1994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颁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该《办法》规定,鉴定的主体是科技行政管理机关,鉴定的范围是列入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鉴定的方式是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三种。《办法》同时规定了鉴定的程序、鉴定的管理和法律责任。其后20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鉴定办法已经不适应科技成果评价的需要。目前的做法是,列入科技计划内的项目课题,只验收不鉴定。基础研究成果以重大需求、重大目标、解决重大科学问题为导向,以发表高影响因子的SCI论文为主要依据。应用研究成果以支撑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为目标。已形成商品的成果,以市场作评价的标准。与人体健康关系密切的药品、保健品、诊疗设备的研发以取得相应批号作为成果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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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科技成果的评价仍然有很大的市场需求,为此科技部2009年10月颁布了《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评价机构是指参加试点的,具有科技成果评价服务能力、独立接受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有偿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事业单位。《办法》同时规定评价的范围主要是针对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办法》还对评价的内容、原则、形式、应当提交的资料、程序、评价机构、评价专家、评价指标、评价报告和评价费用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不难看出,我国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阶段。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治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科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全球科技一体化的趋势,无不对成果评价产生影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评价方法,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需求。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评价体系,尚在探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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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处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不仅具有一般成果评价共性规律和问题,而且由于中医学从理论到临床、到处方用药自成体系,相对独立,科研基础、人才储备相对薄弱,国际交流的经验不足,其所面临的问题会更多更复杂。因此,探索建立新的符合中医特点的评价体系的需求也更为迫切。目前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1.在观念上、政策导向上,重立项、重经费的争取,不重视成果凝练和产出。很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往往把争取到的项目数量、经费数量作为政绩宣传,对科研产出成果的数量、质量关注不够。特别是对科技成果解决临床和生产中实际问题,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很少关注。
2.对不同类别的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构成要素、解决的科学问题不够明确。围绕成果目标,抓住关键环节,取得研究数据,形成证据链条,做出相应的结论的设计思路还不清晰,缺乏相应的规范。科研实施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实验的选择,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学科交叉不够。研究者还不善于作成果提炼,往往把验收报告等写成工作总结或工作汇报,描述过程多,得出的研究结论少,“成果”表述宽泛,针对性不强,不解决实际问题,难于应用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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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成果评价体系尚未建立,评价的主体、标准、范围、程序、内容、报告撰写都不明确,中医药成果的评价实际上处在无序状态。由于没有独立的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在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后,事实上是由研究人员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成果的自我认定,有的把项目、课题的名称作为成果,有的把验收报告作为成果,有的把支撑一个完整成果的某一要素,如一篇论文、一项机理研究等作为成果。目前进行的没有经过严格规范的科技成果评价和认定的成果登记,其结果必然是登记的成果多、实用价值少,库里成果多、推广转化少。管理部门虽然花了很大的力量进行成果梳理,但由于缺乏科研过程的支持,形不成支撑成果的证据链,收到的是事倍功半的效果。
新形势下的发展趋势
●构建新形势下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对项目的立项、设计、实施、验收,成果的推广、应用、经费投入等都会产生积极影响。该体系一要符合国家法规政策,二要吸纳发达国家成功经验,三要遵循科技进步和中医药学术自身发展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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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明确指出,推进科技项目管理改革。构建新形势下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是科技项目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它对项目的立项、设计、实施、验收,成果的推广、应用、经费投入等都会产生积极影响。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的建立,一要符合国家法规政策,二要吸纳发达国家成功经验,三要遵循科技进步和中医药学术自身发展的规律。大体上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需方主体多元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科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市场需求的多样化,需方主体改变了由政府委托,政府主导的单一格局,出现多元化的特征。投资者关注投资效益,研究者关注成果的社会公认度,生产应用者关注成果的科技水平,应用价值和市场前景。他们从不同视角对成果评价提出需求,都可能成为成果评价的委托方、需求者、投资者和生产应用者。
供方主体、评价机制的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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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明确规定,“项目主管部门要减少项目执行中的检查评价,发挥好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的咨询作用”,“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更多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这为社会组织参与政府项目评价敞开了大门。科技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中对成果评价的供方主体(即评价机构)应具有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确定了相应的收费原则,为评价机制的市场化奠定了基础。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评价机构,建立评价信誉等级和专家库,利用智囊团专家优势和良好的服务进入市场。对于专家的资质要首先认证,运用市场机制,接受市场检验,目前宏观政策环境已经基本成熟。
评价标准的客观化
《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还明确要求“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要使评价标准发挥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必须公开、透明、客观,体现社会共识,引导投资者、研究人员从项目立项设计开始,就要瞄准成果的产出。评价标准的遴选要有代表性,以客观证据为基础,尽可能量化。不同类型的成果,采用不同的指标体系,各项指标的整合可通过加权系数调节,采用分类加权量化的计算方式,尽量取得客观而准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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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方法、技术的现代化
对于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评价,已经有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成熟的经验。引进、吸收、改造、应用最新的评价成果。研究探索评价的技术规范、评价的流程、成果/产品的筛选原则、评价方法和评价工具,技术支撑平台等。实现评价方法技术的现代化,是新形势下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的重要特征。可以借鉴循证医学的核心理念和基本方法,中药新药注册审评方法,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的思路和技术,论文的影响因子和h指数等,都值得我们研究和吸纳。
构建第三方评价体系方案
●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评价机构,目前宏观政策环境已基本成熟。按照市场运行规则,形成市场链条,构建第三方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体系,须对构成市场相关要素,如供求主体、产品、程序规范等做出相应的框架设计。
, 百拇医药 按照市场运行的规则,形成市场链条,构建第三方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必须对构成市场的相关要素,如供求主体、产品、程序规范等做出相应的框架设计。
选择并扶持若干评价机构
从评价市场角度看,目前的主要矛盾是供方不足,没有专业的评价机构,缺乏高水平评价人才团队。要选择若干具有法人资质,具有科技管理经验或成果评价实践,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有5人以上具有相应学历和相关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结合不同专业领域专家,自愿开展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的机构,加以扶持。指导他们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家库,优化评价产品,探索新的评价模式,开展评价服务,塑造服务品牌。
培育以需求为导向的市场投资者、研究者、生产应用者
虽然都有科技成果评价的需求,但要形成市场,需要进行宏观引导和培育。对于中药上市后的产品,如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医保目录的遴选、中药保护品种、国家药典、市场营销推广等企业需求,可以分类评价并向相关部门推荐。投资者、研究者、生产应用者都可以通过委托或招标的方式,选择评价机构,评价机构本着对社会负责的原则,根据评价标准和规范的程序,独立进行评价,以建立市场信誉。所得出评价结论,可作为科研绩效评价依据,可推荐进入成果推广目录或医疗保健项目目录,也可以由评价机构直接向社会公布。这样一方面可以让社会准确了解、合理应用成果,另一方面,又提高了成果的社会知名度,公信力。这对参与的各方,对社会和对成果的推广、应用、转化都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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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评价模式
进行分类评价 不同类别的成果,如基础研究、临床研究、中药研究等,由于研究目标不同,成果形态各异,应当有不同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应用技术类和软科学研究成果,需要进行成果认定性评价;对新药、新设备、软件、标准类成果,需要成果应用再评价。
引入新的运行机制 委托与投资者、研究者、生产应用者、消费者都没有利害关系的评价机构,即第三方作为评价主体,建立法人负责,形成市场优胜劣汰,创信誉,树品牌等长效约束机制。
改进传统评价方式 改进由同行或同领域专家群体通过会议评价、通讯评价等传统的评价方式,探索由评价专业团队进行评价。通过评价专业人才职业化的新模式,把评价专家对某一具体项目暂时性责任改为对某一成果永久性责任。把对评价专家保密,签订承诺书等约束措施,改为公开、透明,建立专家个人信誉档案、社会监督等市场化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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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评价方法 在评价方法上,把传统的以专家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等为依据做出结论的模式,改为以研究数据、统计分析、系统综述为依据做出结论的新模式。
保证产品质量
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的产品是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是评价机构以书面形式就评价工作及其结论向评价委托方出具的正式文件。评价结论可分为分项结论和综合结论。结论的得出要有相应的数据和资料支撑。语言的表述应当科学、严谨、准确,针对性强,实用性强。评价机构,评价人员相应的责任手续要健全。
规范评价程序
第三方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程序,大体有几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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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价机构接受评价委托,应与委托方签订评价合同,约定评价要求、完成时间、评价结论的应用方式等。
2.委托方根据评价成果所属的类别不同,向评价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基础研究、临床研究、中药研究、软科学研究等不同类别的研究,其成果的表现形式应当有所不同。研究总报告应当根据成果的不同表现形式,明确成果的构成要素,如成果名称、成果内容、适用范围、注意事项。同时还应包括基础或临床试验测试记录报告、数据分析处理报告、背景材料、论文、专著、人才培养等。每个要素都要提出分报告,以构成成果的证据链。
3.评价机构根据不同的研究项目和成果形式,组织评价团队,评价团队应当本着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评价标准和预定的程序,完成评价报告。
加强研究和创新
加强对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理论、评价方法及技术的研究和创新,培育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第三方中医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为提高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水平,为中医药的创新发展提供新动力。
(李振吉、徐春波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刘建平 北京中医药大学;谢雁鸣 中国中医科学院;王亚峰、邹建华、刘强、顾晓静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 )【本文摘自《中国中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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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第三方”,构建成果评价新体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事业发展,2006年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2012年召开了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并颁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我国科技事业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中医药学与西方医学采取了不同的认识论及方法论来认识生命和疾病现象,是我国最具原始创新潜力和可能的学科领域。实现自主创新,既是中医药自身发展的关键,也是提高健康服务能力和中药产业科技水平,为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作贡献的必由之路。通过科技创新,可以整合中医药学和现代医学优势及各自的成功经验,促进两种医学优势互补,相互融合,不仅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奠定基础、引领未来医学发展,而且有可能成为中国科技走向世界的突破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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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的目的是产出高水平的成果。成果是创新产品的表现形式和主要载体,也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桥梁和重要抓手。而成果的评价则是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关键环节。
科技成果评价的定位和作用
●科技成果评价是对科研成果的创新质量、学术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成熟度等做出客观、具体、恰当结论的过程,是由没有利益相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的独立评价。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可以引导发展,激发创新活力,提高科技投入产出效益。
关于中医药科技成果与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
成果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定义为工作或事业的收获。所谓科技成果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活动中,通过复杂的智力劳动所得出的,具有某种被公认的学术或经济价值的知识产品。中医药科技成果是指源于中医理论、经验和技术,采用中医药或多学科交叉的方法,针对具体科学问题,所产生的,被社会认可的,具有使用价值或学术价值的创造性知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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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评价是对科研成果的创新质量、学术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成熟度等做出客观的、具体的、恰当结论的过程。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是指遵循科技成果评价的一般规律,按照委托者的要求,由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应用最新的评价方法和技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辨别,对其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可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估,并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成果评价和项目验收有所区别。项目验收的目的是根据计划任务的要求,由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审查项目承担者是否按计划完成了科研任务,虽然也包含了成果评价的内容,但相比成果单元的评价更宏观、更侧重定性评价。而成果评价则是由没有利益相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独立评价,体现客观、公正、量化,并对项目社会经济效益的价值进行成果评价,因此,也更具有针对性。另外,成果评价与项目评价的层次和内涵不同,成果评价更关注研究结果对推动行业创新、产生社会经济价值做出评价,成果的体现形式(单元)可以多样,包括理论创新、标准规范制定、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从成果应用和推广角度,成果单元的评价更实用,更便于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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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的创新发展,需要提高科研产品的质量
抓住成果评价,就是抓住提高成果产出的牛鼻子,《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了通过科技创新支撑中医药现代化发展,不断提高中医药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巩固和加强我国在传统医药领域的优势地位,应用全球科技资源推进中医药国际化进程,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人类卫生保健事业做出新贡献的宏伟目标。这需要大量的科技成果做支撑。成果的水平、成果的质量、成果解决临床和日常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所回答的关键科学问题,无不对上述目标的实现产生着直接影响。一个研究者,由于其兴趣不同、经历不同、所处的单位环境不同,进行科研工作的目的和动机也不尽相同。再加上对项目课题目标、成果内涵理解上的差异,导致了成果的水平和质量千差万别,需要在总体目标、宏观政策的框架下,建立微观激活、微观约束的动力机制,通过机制的运行,鼓励项目、课题和每个研究者为产出高水平、高质量的成果,为中医药创新发展的宏伟目标做出贡献。在这个机制中,成果评价就是一个最灵敏最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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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可以引导发展,激发创新活力,提高科技投入产出效益
成果作为科研活动最终的知识产品,对其进行评价,具有较强的导向作用。不同类别的成果,在中医药创新驱动发展中的定位、功能和作用是不同的。例如:基础研究着眼于理论的继承和创新,以回答重大科学问题为目标;临床研究着眼于创新诊疗方法、技术、方药、设备等,以解决临床实际问题,提高医疗保健能力为目标;中药研究着眼于种植、加工、研发新药、质量控制、药理及毒理作用等,以提高中药质量,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和质量稳定为目标。对于成果不同的类别,应设计不同的评价标准。通过分类评价标准的制定,引导研究者更加关注社会需求,更加明确目标导向,更加重视成果的产出和成果产品形式表达。
未经评价的中医药科技成果,或进入临床,或用于生产,或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或以论文、研究报告、专著的形式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都是研究者和生产者的主观目标行为。他们也会对自己成果的价值,做出自我判断。但从成果的科学评价来看,他们的评价往往是局限的,带有主观性的,不能代表社会大众的广泛认可。成果经过客观评价以后,告诉社会大众科学、准确、完整的评价结论和如何合理地应用这些成果,不仅有利于成果的推广,而且对于保护人民的健康也有重要的意义。成果评价结论一经向社会公布,对高水平、高质量的成果将是一种肯定和宣传,对成果的研创者是一种褒奖和鼓励,有利于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的活力,体现科研的价值;同时对成果的应用者也是一种质量保障,有利于提高成果的社会公信力,更好地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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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成果评价理论的创新、新技术的应用、定性定量评价能力的提高,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评价会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学体系。通过对成果科学评价,可以延伸到科技投入产出的绩效评价和科技人员能力的评价,对于提高科研管理水平,提高科技投资效益,培养高水平的科研人才,都具有重大意义。
现状与问题
●我国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阶段。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治体制改革、科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全球科技一体化的趋势等,无不对成果评价产生影响。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评价方法,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需求。
适应需求的科技成果评价新体系尚未建立
科技成果评价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阶段,旧的体系已经不适应需求,新的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国家对科技成果评价的政策依据,可见于1994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颁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该《办法》规定,鉴定的主体是科技行政管理机关,鉴定的范围是列入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鉴定的方式是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三种。《办法》同时规定了鉴定的程序、鉴定的管理和法律责任。其后20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鉴定办法已经不适应科技成果评价的需要。目前的做法是,列入科技计划内的项目课题,只验收不鉴定。基础研究成果以重大需求、重大目标、解决重大科学问题为导向,以发表高影响因子的SCI论文为主要依据。应用研究成果以支撑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为目标。已形成商品的成果,以市场作评价的标准。与人体健康关系密切的药品、保健品、诊疗设备的研发以取得相应批号作为成果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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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科技成果的评价仍然有很大的市场需求,为此科技部2009年10月颁布了《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评价机构是指参加试点的,具有科技成果评价服务能力、独立接受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有偿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事业单位。《办法》同时规定评价的范围主要是针对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办法》还对评价的内容、原则、形式、应当提交的资料、程序、评价机构、评价专家、评价指标、评价报告和评价费用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不难看出,我国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阶段。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治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科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全球科技一体化的趋势,无不对成果评价产生影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评价方法,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需求。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评价体系,尚在探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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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处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不仅具有一般成果评价共性规律和问题,而且由于中医学从理论到临床、到处方用药自成体系,相对独立,科研基础、人才储备相对薄弱,国际交流的经验不足,其所面临的问题会更多更复杂。因此,探索建立新的符合中医特点的评价体系的需求也更为迫切。目前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1.在观念上、政策导向上,重立项、重经费的争取,不重视成果凝练和产出。很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往往把争取到的项目数量、经费数量作为政绩宣传,对科研产出成果的数量、质量关注不够。特别是对科技成果解决临床和生产中实际问题,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很少关注。
2.对不同类别的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构成要素、解决的科学问题不够明确。围绕成果目标,抓住关键环节,取得研究数据,形成证据链条,做出相应的结论的设计思路还不清晰,缺乏相应的规范。科研实施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实验的选择,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学科交叉不够。研究者还不善于作成果提炼,往往把验收报告等写成工作总结或工作汇报,描述过程多,得出的研究结论少,“成果”表述宽泛,针对性不强,不解决实际问题,难于应用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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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成果评价体系尚未建立,评价的主体、标准、范围、程序、内容、报告撰写都不明确,中医药成果的评价实际上处在无序状态。由于没有独立的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在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后,事实上是由研究人员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成果的自我认定,有的把项目、课题的名称作为成果,有的把验收报告作为成果,有的把支撑一个完整成果的某一要素,如一篇论文、一项机理研究等作为成果。目前进行的没有经过严格规范的科技成果评价和认定的成果登记,其结果必然是登记的成果多、实用价值少,库里成果多、推广转化少。管理部门虽然花了很大的力量进行成果梳理,但由于缺乏科研过程的支持,形不成支撑成果的证据链,收到的是事倍功半的效果。
新形势下的发展趋势
●构建新形势下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对项目的立项、设计、实施、验收,成果的推广、应用、经费投入等都会产生积极影响。该体系一要符合国家法规政策,二要吸纳发达国家成功经验,三要遵循科技进步和中医药学术自身发展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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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明确指出,推进科技项目管理改革。构建新形势下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是科技项目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它对项目的立项、设计、实施、验收,成果的推广、应用、经费投入等都会产生积极影响。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的建立,一要符合国家法规政策,二要吸纳发达国家成功经验,三要遵循科技进步和中医药学术自身发展的规律。大体上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需方主体多元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科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市场需求的多样化,需方主体改变了由政府委托,政府主导的单一格局,出现多元化的特征。投资者关注投资效益,研究者关注成果的社会公认度,生产应用者关注成果的科技水平,应用价值和市场前景。他们从不同视角对成果评价提出需求,都可能成为成果评价的委托方、需求者、投资者和生产应用者。
供方主体、评价机制的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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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明确规定,“项目主管部门要减少项目执行中的检查评价,发挥好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的咨询作用”,“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更多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这为社会组织参与政府项目评价敞开了大门。科技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中对成果评价的供方主体(即评价机构)应具有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确定了相应的收费原则,为评价机制的市场化奠定了基础。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评价机构,建立评价信誉等级和专家库,利用智囊团专家优势和良好的服务进入市场。对于专家的资质要首先认证,运用市场机制,接受市场检验,目前宏观政策环境已经基本成熟。
评价标准的客观化
《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还明确要求“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要使评价标准发挥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必须公开、透明、客观,体现社会共识,引导投资者、研究人员从项目立项设计开始,就要瞄准成果的产出。评价标准的遴选要有代表性,以客观证据为基础,尽可能量化。不同类型的成果,采用不同的指标体系,各项指标的整合可通过加权系数调节,采用分类加权量化的计算方式,尽量取得客观而准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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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方法、技术的现代化
对于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评价,已经有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成熟的经验。引进、吸收、改造、应用最新的评价成果。研究探索评价的技术规范、评价的流程、成果/产品的筛选原则、评价方法和评价工具,技术支撑平台等。实现评价方法技术的现代化,是新形势下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的重要特征。可以借鉴循证医学的核心理念和基本方法,中药新药注册审评方法,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的思路和技术,论文的影响因子和h指数等,都值得我们研究和吸纳。
构建第三方评价体系方案
●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评价机构,目前宏观政策环境已基本成熟。按照市场运行规则,形成市场链条,构建第三方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体系,须对构成市场相关要素,如供求主体、产品、程序规范等做出相应的框架设计。
, 百拇医药 按照市场运行的规则,形成市场链条,构建第三方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必须对构成市场的相关要素,如供求主体、产品、程序规范等做出相应的框架设计。
选择并扶持若干评价机构
从评价市场角度看,目前的主要矛盾是供方不足,没有专业的评价机构,缺乏高水平评价人才团队。要选择若干具有法人资质,具有科技管理经验或成果评价实践,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有5人以上具有相应学历和相关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结合不同专业领域专家,自愿开展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的机构,加以扶持。指导他们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家库,优化评价产品,探索新的评价模式,开展评价服务,塑造服务品牌。
培育以需求为导向的市场投资者、研究者、生产应用者
虽然都有科技成果评价的需求,但要形成市场,需要进行宏观引导和培育。对于中药上市后的产品,如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医保目录的遴选、中药保护品种、国家药典、市场营销推广等企业需求,可以分类评价并向相关部门推荐。投资者、研究者、生产应用者都可以通过委托或招标的方式,选择评价机构,评价机构本着对社会负责的原则,根据评价标准和规范的程序,独立进行评价,以建立市场信誉。所得出评价结论,可作为科研绩效评价依据,可推荐进入成果推广目录或医疗保健项目目录,也可以由评价机构直接向社会公布。这样一方面可以让社会准确了解、合理应用成果,另一方面,又提高了成果的社会知名度,公信力。这对参与的各方,对社会和对成果的推广、应用、转化都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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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评价模式
进行分类评价 不同类别的成果,如基础研究、临床研究、中药研究等,由于研究目标不同,成果形态各异,应当有不同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应用技术类和软科学研究成果,需要进行成果认定性评价;对新药、新设备、软件、标准类成果,需要成果应用再评价。
引入新的运行机制 委托与投资者、研究者、生产应用者、消费者都没有利害关系的评价机构,即第三方作为评价主体,建立法人负责,形成市场优胜劣汰,创信誉,树品牌等长效约束机制。
改进传统评价方式 改进由同行或同领域专家群体通过会议评价、通讯评价等传统的评价方式,探索由评价专业团队进行评价。通过评价专业人才职业化的新模式,把评价专家对某一具体项目暂时性责任改为对某一成果永久性责任。把对评价专家保密,签订承诺书等约束措施,改为公开、透明,建立专家个人信誉档案、社会监督等市场化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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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评价方法 在评价方法上,把传统的以专家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等为依据做出结论的模式,改为以研究数据、统计分析、系统综述为依据做出结论的新模式。
保证产品质量
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的产品是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是评价机构以书面形式就评价工作及其结论向评价委托方出具的正式文件。评价结论可分为分项结论和综合结论。结论的得出要有相应的数据和资料支撑。语言的表述应当科学、严谨、准确,针对性强,实用性强。评价机构,评价人员相应的责任手续要健全。
规范评价程序
第三方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程序,大体有几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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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价机构接受评价委托,应与委托方签订评价合同,约定评价要求、完成时间、评价结论的应用方式等。
2.委托方根据评价成果所属的类别不同,向评价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基础研究、临床研究、中药研究、软科学研究等不同类别的研究,其成果的表现形式应当有所不同。研究总报告应当根据成果的不同表现形式,明确成果的构成要素,如成果名称、成果内容、适用范围、注意事项。同时还应包括基础或临床试验测试记录报告、数据分析处理报告、背景材料、论文、专著、人才培养等。每个要素都要提出分报告,以构成成果的证据链。
3.评价机构根据不同的研究项目和成果形式,组织评价团队,评价团队应当本着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评价标准和预定的程序,完成评价报告。
加强研究和创新
加强对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理论、评价方法及技术的研究和创新,培育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第三方中医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为提高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水平,为中医药的创新发展提供新动力。
(李振吉、徐春波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刘建平 北京中医药大学;谢雁鸣 中国中医科学院;王亚峰、邹建华、刘强、顾晓静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 )【本文摘自《中国中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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