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胶囊何以“重出江湖”
两年前,“铬超标胶囊”事件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毒胶囊”一词在某种程度上引发了公众的恐慌。然而如今,它又“重出江湖”了。近日,浙江省市宁海县检察院通报了一起非法生产“毒胶囊”案件,潘某等11人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该院批准逮捕。经查,今年2月~7月,这些人非法生产有毒空心胶囊约9000万粒,已全部进入流通市场。
无独有偶,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曾经让中国奶业陷入严重信任危机,一些企业的管理者和监管部门的高官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乳品业取缔了6000多个不规范收奶站。但两年之后的2010年3月,多家奶制品企业产品被检测出三聚氰胺超标,而且其所使用的原料源自2008年未被销毁的问题奶粉。
“毒胶囊”、“三聚氰胺毒奶粉”,在相关监管部门的“专项”查处和整治下,本该彻底从市场消失绝迹。谁知,短短两年时间,这些“毒物”又“重出江湖”,公众不禁要问——如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所涉问题产品为何“死而不僵”?且这么快“卷土重来”?笔者认为,不外乎以下几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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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查处不到位。针对食品药品监管,当前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是多样的,日常监管、专项整治、重点抽查、不定时监督检查等等。根据不同时期的监管任务和监管形势,这些监管手段的“组合使用”,确保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的规范。然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监管频次必然增加,此时惯常的监管手段显然难以奏效。因监管人员有限,而问题产品又涉及面广,为了不使危害进一步扩大,监管人员不能及时到达的地方只能电话协查,而这就有可能导致一些问题产品成漏网之鱼。此外,在一些地方,由于涉嫌违法的企业会给地方政府带来可观的财政收入,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作祟下,监管部门很难彻底查处问题产品,甚至包庇问题企业,此时查处就成了走过场。在2012年“铬超标胶囊”事件中,江西弋阳县的相关监管部门曾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立案调查就是一例。
二是惩罚力度不够。不管是“铬超标胶囊”事件还是“三鹿奶粉”事件,对相关责任人的惩处不可谓不严厉,然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看,仍不足以对一些不法经营行为产生足够的震慑力。如“铬超标胶囊”被定性为劣药,而按照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这类劣药所产生的危害不会很快显现,所以实践中的定罪量刑大都偏低,与违法犯罪所得难成正比,这不仅会对其他潜在的违法者产生强烈的负面示范效应,还助长了他们“坐牢一阵子、享受一辈子”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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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法律存在漏洞。目前,关于食品药品召回的法律文件分别是《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纵观这两部部门规章,前者规定,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接受其监督。由此来看,监管部门只是从企业提供的报告来监督其销毁情况,而对于那些不良企业,这一规定没有任何约束力。后者虽然明确规定,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管部门监督下销毁。但在罚则设置上,对企业拒不召回的药品如何做进一步处理却没有做任何规定,这就极容易导致问题药品流向市场。
不管怎样,问题已经产生,对于这些“重出江湖”的毒胶囊,相关部门在认真反思的同时,不仅要尽快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清查,并坚决销毁,而且还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此外,立法者也应结合实际,及时弥补和修订相关法律缺陷,以法律手段让这类问题产品“绝迹江湖”。, http://www.100md.com(芦 苇)
无独有偶,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曾经让中国奶业陷入严重信任危机,一些企业的管理者和监管部门的高官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乳品业取缔了6000多个不规范收奶站。但两年之后的2010年3月,多家奶制品企业产品被检测出三聚氰胺超标,而且其所使用的原料源自2008年未被销毁的问题奶粉。
“毒胶囊”、“三聚氰胺毒奶粉”,在相关监管部门的“专项”查处和整治下,本该彻底从市场消失绝迹。谁知,短短两年时间,这些“毒物”又“重出江湖”,公众不禁要问——如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所涉问题产品为何“死而不僵”?且这么快“卷土重来”?笔者认为,不外乎以下几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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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查处不到位。针对食品药品监管,当前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是多样的,日常监管、专项整治、重点抽查、不定时监督检查等等。根据不同时期的监管任务和监管形势,这些监管手段的“组合使用”,确保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的规范。然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监管频次必然增加,此时惯常的监管手段显然难以奏效。因监管人员有限,而问题产品又涉及面广,为了不使危害进一步扩大,监管人员不能及时到达的地方只能电话协查,而这就有可能导致一些问题产品成漏网之鱼。此外,在一些地方,由于涉嫌违法的企业会给地方政府带来可观的财政收入,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作祟下,监管部门很难彻底查处问题产品,甚至包庇问题企业,此时查处就成了走过场。在2012年“铬超标胶囊”事件中,江西弋阳县的相关监管部门曾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立案调查就是一例。
二是惩罚力度不够。不管是“铬超标胶囊”事件还是“三鹿奶粉”事件,对相关责任人的惩处不可谓不严厉,然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看,仍不足以对一些不法经营行为产生足够的震慑力。如“铬超标胶囊”被定性为劣药,而按照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这类劣药所产生的危害不会很快显现,所以实践中的定罪量刑大都偏低,与违法犯罪所得难成正比,这不仅会对其他潜在的违法者产生强烈的负面示范效应,还助长了他们“坐牢一阵子、享受一辈子”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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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法律存在漏洞。目前,关于食品药品召回的法律文件分别是《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纵观这两部部门规章,前者规定,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接受其监督。由此来看,监管部门只是从企业提供的报告来监督其销毁情况,而对于那些不良企业,这一规定没有任何约束力。后者虽然明确规定,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管部门监督下销毁。但在罚则设置上,对企业拒不召回的药品如何做进一步处理却没有做任何规定,这就极容易导致问题药品流向市场。
不管怎样,问题已经产生,对于这些“重出江湖”的毒胶囊,相关部门在认真反思的同时,不仅要尽快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清查,并坚决销毁,而且还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此外,立法者也应结合实际,及时弥补和修订相关法律缺陷,以法律手段让这类问题产品“绝迹江湖”。, http://www.100md.com(芦 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