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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违法广告引发案中案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0月15日 中国医药报
     “只要一副药,30天根治前列腺!”近日,江苏省扬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了一起群众举报。举报人向执法人员讲述:“我在扬中某媒体看到益肾十七味丸、三味蒺藜散的广告,称只要一副药,30天就可以根治疾病。广告中有好几个康复患者采访,还有影视明星的推荐。我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去市区S药店买了几盒,哪知吃了之后不但没有效果,反而觉得身体不舒服了!”

    查广告药店显疑点

    执法人员前往S药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S药店确有上述药品销售,标示生产厂家均为“乌兰浩特某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分别为“国药准字Z15020470”、“国药准字Z15021612”。该药品批准文号真实有效,药品真伪还需与厂家核实。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生产厂家核实,该药品属厂家正品。因药品广告涉及违法宣传,执法人员将案件书面移交给市工商局进行查处。

    由于S药店现场不能提供药品的购进凭证,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执法人员对尚未销售的药品予以扣押。4天后,S药店提供票据显示经销商为陕西某药材公司。

    根据现有证据,药品为正规厂家生产,且有购进票据,似乎没有任何问题。执法人员在查看药店提供的资质证明时,却发现不少疑点,例如:授权委托书填写不完整、质量保证协议空白、同一天销售的药品出具两份票据等。

    执法人员产生了一连串的疑问:资质证明及购进票据是否存在问题?为何票据4天后才提供?药品真的是从陕西某药材公司购进的吗?

    认定非法渠道购药

    办案人员决定以票据为线索,进一步追查药品来源,发函提请西安市局协查。经查实,陕西某药材公司与S药店并无业务往来,也未出具过上述票据。办案人员再次对S药店进行调查,药店负责人终于承认药品为涉案人王某来店推销所购。王某自称为陕西某药材公司业务员,提供了该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但药店并没有进行核实。至此,案情真相大白: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王某通过其他渠道购买上述药品,“挂靠”在陕西某药材公司,虚构公司相关资质材料,把药品销售给S药店,并通过违法广告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牟取利益。

    S药店最终被认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由于该案同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办案人员经审议后,决定从重处罚,没收其尚未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000元。依据《扬中市零售药店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规定,S药店在年度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中将被扣除18分。(邵小青 王秋平 贺洪旗),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