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整治健康养生电视节目
10月22日,《中国中医药报》刊发的《“荧屏养生”该扶正祛邪了》一文中提到,“健康365”“杏林好养生”被禁播,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做好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对电视养生类节目的规范管理,以这种形式表明态度和立场,同时也剑指花样迭出的“荧屏养生”节目。
健康养生类电视节目本该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疾病预防、健康保健、科学养生等信息的需求,宣传普及疾病预防、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但有些电视台播出的养生类节目存在夸大夸张宣传、嘉宾不具备执业资质等问题;有的采取植入产品功能介绍、宣传产品经销企业热线电话或现场观众作证明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院等做广告。这些误导了电视观众,损害了老百姓经济利益,甚至会给老百姓带来就医用药的安全隐患,影响家庭乃至社会和谐稳定。
按照电视节目的分类,健康养生类电视节目属于健康资讯类服务,可将其归为生活服务类节目。但一些节目已构成了变相发布广告行为,《通知》对此作了规定,“变相发布广告行为的养生节目,一律认定为商业广告,严格按照《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广告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已转化为商业广告的养生类节目该如何管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四条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此外,《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还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节目嘉宾提出了要求,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其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http://www.100md.com(夏益 南京中医药大学)
健康养生类电视节目本该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疾病预防、健康保健、科学养生等信息的需求,宣传普及疾病预防、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但有些电视台播出的养生类节目存在夸大夸张宣传、嘉宾不具备执业资质等问题;有的采取植入产品功能介绍、宣传产品经销企业热线电话或现场观众作证明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院等做广告。这些误导了电视观众,损害了老百姓经济利益,甚至会给老百姓带来就医用药的安全隐患,影响家庭乃至社会和谐稳定。
按照电视节目的分类,健康养生类电视节目属于健康资讯类服务,可将其归为生活服务类节目。但一些节目已构成了变相发布广告行为,《通知》对此作了规定,“变相发布广告行为的养生节目,一律认定为商业广告,严格按照《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广告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已转化为商业广告的养生类节目该如何管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四条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此外,《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还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节目嘉宾提出了要求,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其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http://www.100md.com(夏益 南京中医药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