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孕妇隐瞒艾滋病史情有可原
由于医疗机构常推诿或拒绝治疗爱滋病患者的其他疾病,患者隐瞒艾滋病史情有可原。
近日,有媒体称,患有艾滋病的急诊孕妇因家属隐瞒艾滋病病史导致助产医生血染脚部伤口,不少网友大骂患者没人性,然而在就医权无法保障的情况下,患者隐瞒艾滋病史情有可原,相反通常是医疗机构常常推诿或拒绝对爱滋病患者提供常规医疗服务。
1、《传染病防治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或拒绝治疗艾滋病感染者的其他疾病,但现实恰恰相反,据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等机构联合调查,2010年,80%有手术需求的艾滋病感染者被医院拒绝治疗
根据中国2006年公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推诿或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然而现实中,当艾滋病感染者罹患其他疾病需要进行手术治疗时,常常面临求医无门的艰难处境。即使是一个常规小手术,也会遭到绝大多数医院的拖延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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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方周末》报道,2008年,7年前感染艾滋的黎家明又在2005年患上双侧股骨头坏死。从公开的文献看,双侧股骨头坏死采用手术治疗,治愈率达93.8%,治疗时间不超过1年半。在黎家明熬了3年后,依旧找不到愿意为他动手术的医院和医生。
2010年,民间组织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CAP+)与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合作、中国人大性社会学研究所和清华大学 NGO 研究所共同起草《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治疗与生存状况定性调查报告》中显示,接受调查的人员中,80%有手术需求的感染者遭到医院拒绝。
2、"艾滋病定点医院"常成为医院拒绝为艾滋病感染者治疗的借口,然而,据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等机构联合调查,中国80%的艾滋病定点医院无法为艾滋病感染者实施手术
自艾滋病在中国发现以来,对感染者的治疗和管理始终被纳入传染病范畴,并指定了传染病专科医院作为"艾滋病定点医院",专门负责收治艾滋病人。但这些医院中绝大部分不具备综合性医院的学科体系和救治能力,无法为感染者提供综合性诊疗服务。而在《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治疗与生存状况定性调查报告》收集的案例中也表明,80%的艾滋病定点医院因能力达不到手术条件,不能为患者实施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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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患其他疾病去综合性医院就医,特别是需要手术时,往往被建议到当地指定医院就诊,不知病情的患者在住院一系列检查之后,测出感染艾滋的也将转院。而在美国、香港等地,艾滋病人已经不需要住在专门的传染病医院就诊,他们的就医和手术都和普通患者享受着同等的待遇。
3、缺乏对艾滋病的正确认知和职业暴露的补助机制,导致医生不愿意接受艾滋病感染者;2011年江苏省医学会调查显示,50%的医生护士不认为拒绝照顾艾滋病感染者是不道德的
2011年江苏省医学会调查显示,91.9%的护士担心护理艾滋病感染者会使自己感染艾滋病毒;64%的医生相信他们有权利决定是否为艾滋病感染者实施治疗;50%的医生和护士表示,拒绝照顾艾滋病感染者并不是不道德的。
对于职业暴露的相关处置办法,2004年卫生部曾印发关于《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的通知。但目前中国尚没有制定对因职业暴露而感染HIV的医务人员进行赔偿、补偿或补助的法律规定。补偿机制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风险医务工作者的心理负担,导致了医院拒绝接诊艾滋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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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许多非艾滋病防治的医务人员,对艾滋病缺乏正确的了解和认知。上海外科医生杨震在他的文章"HIV感染/AIDS患者外科问题的诊疗行为模式"中指出:"相当多的医务人员对AIDS的相关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仍有不少医务人员对诊治HIV感染/AIDS患者有恐惧心理,并存在对HIV感染/AIDS患者的歧视现象……部分医院的管理层对AIDS缺乏正确的了解,甚至比同一医疗单位的普通医师的认知水平还差。"
4、艾滋病感染者只有隐瞒病史才能得到治疗,2012年,天津市肺癌患者小峰因艾滋病检测结果呈阳性就医屡次被拒,只能故意隐瞒艾滋病阳性检测结果才得以完成手术
虽然《艾滋病防治条例》要求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但在这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来说,几乎等于自断生路。2012年,天津肺癌患者小峰因艾滋病病毒(HIV)检测结果呈阳性,被天津市肿瘤医院以"流行病检查结果:HIV(+),患者不适合手术治疗。"为由拒绝手术并建议转院到定点医院手术。在北京专门定点收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北京地坛医院没有胸外科,不具备做肺癌手术的资质。求治无果返回天津后,只能在入院上交病历时,将艾滋病阳性检测结果覆盖,逃避血检,因此才得以在天津一所三甲医院实施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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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方周末》,2013年9月25日,在深圳市"赛格日立旧工业区改造项目"作业的农民工龚廷开突发脑干出血住院,在呼吸机的支持下比"48小时之限"多活了8个小时,由于儿女均已成年,唯一需供养的只有老父亲,按照上述两种计算方法,因未在48小时内去世,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在其死亡之后,家属少拿了近四十万赔偿,仅收到建筑公司11万元的赔偿。
5、艾滋病病人隐瞒病情会为医生带来感染风险?中国提倡WHO推荐的普遍预防原则,医生在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时,都应当作具有潜在性传染性加以防护,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非传染病医院接收艾滋病人完全没问题
在"孕妇隐瞒艾滋病史导致医生伤口暴露"曝光后,很多人认为"艾滋病病人不应该隐瞒病情,会为实施手术的医护人员带来感染风险"。卫生部于2004年制定和下发了《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提倡WHO推荐的普遍预防原则,即在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时,无论是病人还是医务人员的血液和体液,也不论他们是阳性还是阴性,都应当作为具有潜在性传染性加以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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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和乙肝同属于"乙类"传染病,虽然乙肝易感性比HIV高100倍,但乙肝感染者早已能在普通医院就诊。因此在非传染病医院,如果医院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接收艾滋病人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北京定点收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佑安医院医生张可也表示,"从医疗角度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手术,有多危险呢?国际卫生组织并没有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手术有特殊防范的指导意见,这说明它不需要,对艾滋病人的手术和其他人是一样的防护。"
6、在美国,为保护艾滋病患者正常接受手术的权利,医院不容许在手术前检测患者是否艾滋病毒的携带者,医生要把任何手术病人都当做具有传染性对待
为了支持和保护HIV/AIDS患者免受歧视,美国1973年的康复法(the Rehabilitation Act)第504条,它规定禁止接受联邦资助的医疗服务机构歧视HIV/AIDS患者,此后,1990年的美国残疾人法案(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 它的第2章列出条款指出,国家和地方的服务机构,即使它们没有接受联邦财政援助,也不能歧视HIV/AIDS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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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不能因为求诊病人是HIV/AIDS患者就拒绝为他们提供正当合理的治疗服务,除非该患者的病情超出医生专科能力的范畴。即便这样,医生也应该有责任把患者转诊到合适的医生手里。为了防止医生以其他理由拒绝给艾滋病人做手术,美国不容许在手术前检测患者是否艾滋病毒的携带者,以此来保护他们正常接受手术的权利。同样在澳大利亚,HIV携带者没有义务告知医生自己的感染情况,医生要把任何手术病人都当做具有传染性对待,严格遵守规则,妥善处理病人的血液及其他体液。
7、通常情况下,急诊的医护人员在评估病情处理时应采取高级别防护,在国外,遵循普遍性防护原则操作,成为医疗工作者保护自身安全的方式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也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按照医学防护规范,"准备参加手术者外穿上一次性手术衣,戴二副手套,台上手术人员还应戴好防护眼罩、防渗漏口罩以防手术中血、羊水渗透衣服或溅人眼睛。防止血液等污染脚趾及足部皮肤。"
一般情况下,医护人员接诊艾滋病感染者并不会被传染,与艾滋病感染者日常的接触没有什么大问题。由于并不知道急诊的患者具体存在哪些疾病,因此急诊的医护人员在评估病情处理时一般会倾向于比较高级别的防护。本次事件中,医生在为急诊孕妇助产时应该采取高级别的防护措施,协和医院感染内科主任医师李太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国外,遵循普遍性防护原则操作,成为医疗工作者保护自身安全的方式。", 百拇医药(袁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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