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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作品编写出版线现代化治理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2月24日 医药经济报
     宋儒亮(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

    虽然药事作品编写同药事教学科研在主体、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交叉,但围绕药事案例,它们在使用的侧重点、背景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比如在药事作品编写线中,编写者往往是以典型药事案例为原型,通过再加工和创作,最终编写出版具有独立法律权属的作品,这就是药事作品编写治理线最突出的特点。

    药事作品编写线治理的主体比较简单,就是案例当事人、编写出版的作者和出版机构。治理类型主要体现为编写为目的的单位治理、机构治理和以出版编写为主的行业治理。其治理目的在于针对已经发生的国内外之典型的药事纠纷争议治理案,在案件当事人、编写作者和出版机构之间,就其案件的全部或者某些部分进行编写和创作,最后形成具有法律属性的作品。药事作品编写出版的目的是为读者提供作品。作品可引发后续众多不同的后果,比如为防范药事争议提供借鉴、或者为类似纠纷和诉讼处理提供答疑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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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事作品编写线治理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侵权责任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这些法规依据都是在案件当事人、编写人、出版者之间因治理而必备的法规依据。药事作品编写最主要的依据是《著作权法》,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等。

    在药事作品出版编写出版线中,最容易产生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名誉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纠纷。纠纷主要集中在民事治理层面,风险主要是民事风险,但也存在行政风险和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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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编写出版中的民事责任类型是有明确规定的,这其中,最容易产生的主要民事法律问题是编写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著作权纠纷。《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一旦存在民事责任所应当承担责任的法定方式。

    编写出版中的行政责任类型同样有明确规定,比如在处罚问题上,主要受《行政处罚法》调整。《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亦有明确的规定。

    在刑事风险方面,《刑法》第七节专门就侵犯知识产权罪进行界定。针对编写出版环节,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除了侵犯著作权罪之外,还可能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等罪名。

    (因版面限制,本文略有删减),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