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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15374
红盾之窗 第十六至二十二期
http://www.100md.com 2015年1月8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42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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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盾之窗 第十六期

    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使用错别字;(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四)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样;(五)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不适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但应当与原形一致,不得引起误导。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

    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待续)

    

    红盾之窗 第十七期

    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二)事业单位;(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经营单位,为依照本办法申请从事广告业务、并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第二条所列明的各类单位。

    《广告经营许可证》是广告经营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广告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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