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法与临床系列之(44) 汗法与解表剂不可混为一谈
理法与临床系列之(44),汗法与解表剂不可混为一谈,汗法专指解表剂吗,解表剂能代言汗法
汗法专指解表剂吗?解表剂能代言汗法吗?或者还可以再追问:汗法只能解表吗?不用解表剂而达到“汗”的结果,能叫汗法吗?反之,用了解表剂而没有达到“汗”的目的,能叫汗法吗?笔者在《王绵之方剂讲义》解表剂的前言中搜到如下文字,为我们提供了更多讨论的支点,录之于下:
“解表剂以解表药为主,辛散轻扬,善于向上向外,宣通肺气,开发皮毛,疏泄腠理……它是汗法中的一种,但不能代表汗法,它不完全是“渍形以为汗”,受风寒后,在热水泡一泡,一出汗也解决问题。”这段话明确说明了汗法与解表剂的关系:解表剂是汗法的一种,解表剂属于汗法(解表剂还有非解表的用途,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其实,汗法是法,是思路,而解表剂是工具,本就不应该混为一谈的。
“表证是由外邪的侵入,外感引起的,人体的肌表是人体的外层,最外的保护层,就像围墙,当外邪侵入,首先见表证,见了表证及时以解表药治疗,可以治愈,或减轻,这样使整个疗程缩短……”这里面似乎讲清了什么是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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