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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惩罚精神病人:既不正义,也没必要
http://www.100md.com 2015年5月8日 网易另一面
严刑惩罚精神病人:既不正义,也没必要

     严刑惩罚精神病人既违反了中世纪以来人类文明的公义基石,又和中国的现实太不搭调。

    近日,近日“陕西男童被精神分裂症者暴打”新闻被公众热议,舆论中不乏呼吁“严惩疯子”“精神病人免刑事责任不正义,必须刑罚”之类的呼声。这些呼吁既悖离现代人类文明社会的基石,又与中国的现实不搭调。

    1、法律责任只伴随着理性与自由意志而生,行为人若不具备辨识与决定的能力的自由意志,就无法为行为担责;“严惩精神病人”是在否定构成文明社会基础的“理性普通人”假设

    现代刑法的存在与运用,是建立在人的理性上,只有当人是理性的,刑法的报应与预防之效,才可能发挥作用。不管在欧陆还是英美,行为人就算做出违法构成要件该当的犯行,但其必须具备责任能力,才能接受刑事处罚。能认识社会规范并可对自身行为加以控制的人,才应认为有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包括“知”的能力与“欲”的能力。前者为可否辨识到违法的能力,而后者为可否以自由意志决定的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有能力了解法律规定的禁止或命令事项,且经过理性思考后,下决定执行种种犯罪行为,才可被刑罚。这说明行为人在具有向善去恶的自由意志前提下,决意从恶,做出了实施犯罪行为的决定,并付诸实施。如此行为人才应当为凭此而作出的行为承担责任,才可成为受刑事处罚的客体。也就是这样的行为人才具有受惩戒或受教训期待的可能性。由此可知,若因热点事件就企图不承认常人与疯子受刑罚资格的不同,等于是泯灭人类伦理中“理性”与“疯狂”的分界,否认构成现代文明社会基础的“理性普通人”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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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英国法律史上,于十四世纪末就已经有“凡精神障碍与心智缺陷者,即无主观犯意”的看法,认知能力有严重问题的精神病人,不论“故意”还是“过失”的犯罪主观要件都难以满足

    在判断一个刑事犯罪时,要求被告具备外部的客观行为 (actus reus) 与内部的主观犯意 (mens rea) 是常理。英国法律史上,于十四世纪末就已经有“凡精神障碍与心智缺陷者,即毫无心灵 (mind),故无主观犯意 (mens rea)”的看法。如果犯下过失的精神病患属于认知能力有严重问题者,则很有可能因此导致刑事主观要件不存在,因为按中国法律,犯罪主观要件中“故意”要求行为人有“明知”和“希望或放任”的“知”与“欲”两要素,“过失”要求行为人有“预见结果”和“疏忽或自信”的两要素。而行为人若连认知的能力都无从谈起,主观要件中不论“故意”还是“过失”的要素都难以满足。

    3、无论是德国、瑞士还是日本等国的刑法划定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的方法、等级,与中国刑法形式上均大体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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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论是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世界大多数国家刑法在划定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时,基本上按两大要素进行:第一是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有问题,第二是行为人的“控制行为能力”有问题。判断方法有三种:一是生物学的方法,即刑法上只规定精神障碍要素的方法;二是心理学的方法,即只规定辨认控制能力的方法;三是两者兼有之的混合方法。等级上划分了三类: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与限制刑事责任。中国的法律形式上属于欧陆法系,在这点上也类似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中国划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在划分等级上采取三分法,在判断方法上采用混合方法。这与德国刑法第20、21条,瑞士刑法第10、11条,奥地利刑法第11条及日本1974年修订刑法第16条并没太大差别。

    4、理智上混沌残缺的精神病人无法行使刑事程序自己所具有的种种权利,不能作证无法自辩,甚至不能自我防卫在服刑场所很可能出现的性侵,对这种被告施以刑罚不公不义

    即使不理会自由意志与理性在法律与社会框架上的作用,行为人若要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意味着他至少要有受审的能力、作证的能力、受辩护的能力、服刑的能力、甚至还得有性自我防卫的能力。一个理智上混沌残缺的被告,是一个无法行使程序权利的被告,他无法理解对自己的指控内容,也不能干预修正律师为自己辩护的策略或内容,更无法自辩,难以自行避免遭误判。这种被告也无法自主行使审判中的各种防御决定权,完全没作为当事人进行程序的能力。就算被判刑,也无法理解刑罚的内容和意思,甚至不能自我防卫在服刑场所很可能出现的性侵。这种刑罚显然不公不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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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国法律实践中从未有过“精神病人即豁免法律责任”,不乏以寻衅滋事、故意杀人等罪被判刑的精神病患,精神正常时的间歇性精神病人与大多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者须负完全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在划定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等级时,采用了“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与限制刑事责任”的三分法,意味着很多种精神疾患并没有免除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的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是严重的精神病患和发病时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基本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包括精神正常时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如在精神正常时的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等病人;或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者,如各种神经官能症、各种变态人格、性变态(如露阴癖、恋物癖、性虐待癖等)、轻躁狂症、轻微精神发育不全。这些人杀人毁物后都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一般是受从轻处罚的处于发病早期或缓解期的精神病患。中国此方面的法律实践与法条文本并无差别,不乏因寻衅滋事与故意杀人等罪名被刑罚的精神病患。比如2004年浙江省平阳县一个轻躁狂症者因找不到厕所打人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河南省安阳市一个精神分裂症患者持刀追砍前妻家人被以故意杀人罪判死缓、2015年重庆市一个精神病人用弹弓发射钢柱射车窗25次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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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中国精神病院收治病人的限制宽松,连焦虑症、失眠症、“无故不上学不上班不出家门”都有疑似精神病患的资格,“严惩”精神病患若真实现,普通人很可能成为牺牲品

    在中国呼吁“严惩”、“刑责”精神病患还需要考虑另一个现实:中国精神病院收治病人的限制实在太松,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中,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甚至包括 “严重不能适应社会生活者”,除此以外,包括焦虑症、失眠症、智力低下等10大类72小类共400多种所有类型精神障碍者及疑似病患都是收治的对象。2012年上海卫生局曾颁布规章,无故不上学、不上班、不出家门、不和任何人接触等行为异常人员将成为疑似精神病患。实践中医院通常仅凭送治人单方面提供的描述,即可强行收治病人。如果“严惩”“刑责”精神病患的呼声真正实现,很可能病房和牢房直通,并且由普通人首先体验。, http://www.100md.com(李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