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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20151001至20151105)
http://www.100md.com 2015年10月1日 中国中医药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5年9月24日第7版)

    二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仅承担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职责,而且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仅应当履行其职责,加强商标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条还要求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将加强商标管理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相结合,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以更好地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本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表明法律将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确定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在依照本法规定进行商标管理的过程中,对那些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切实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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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5年10月1日第7版)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什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及其要素的规定。

    【本条释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某种形式的智力成果作为商标。同时,商标又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也就是获得国家承认的商标。而要获得国家承认,就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本条即是对什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及其要素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什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及其要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什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本条规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它是一种标志。所谓标志,是指能够表明自己的特征的某种形式。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某种形式,并且这种形式就够表明自己的特征。 2.它具有可区别性。所谓具有可区别性,是指具有可以使人辨认自己与其他的商标彼此不同,而不是完全一致的地方。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它的区别性,能够将来源于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不同服务提供者的服务项目加以区别。因此,本条要求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是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以使人们易于识别,能够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如果不是一种标志,或者没有区别性,就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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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5年10月12日第7版)

    本法本次修改前,还要求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具有可视性,即必须人们能够看得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不具有可视性,但也具有区别性的标志,如声音,也能够使来源于不同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加以区别。因此,本次修改删除了可视性的要求,而规定只要是具有可区别性的标志,就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二是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的要素。根据本条规定,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的要素,主要有8种: 1.文字。所谓文字,是指语言的书面形式。文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包括各种文字以及各种字体的文字、各种在艺术上有所变化的文字。文字在人们的生活中十分重要,是注册商标的最常见的要素之一。例如,如安迪二字就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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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5年10月14日第7版)

    2.图形。所谓图形,是指在平面上表示出来的物体的形状。图形可以是具体描绘实际存在的人、物的形状,也可以是虚构的图形,还可以是抽象的图形。由于图形的表现力很强,可以鲜明地表现出区别性,所以,图形是注册商标的另一个最常见的要素。

    3.字母。所谓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者注音符号的最小的书写单位。字母可识性强,在生活中应用广泛,所以,字母是注册商标的又一个最常见的要素,如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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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数字。所谓数字,是指表示数目的符号。数字在生活中十分常用,所以,数字是注册商标的要素之一。(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5年10月15日第7版)

    5.三维标志。所谓三维标志,是指以一个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质形态出现的标志。三维标志与通常所见二维标志不同,比二维标志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更能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所以,三维标志是注册商标的要素之一。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被称为立体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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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颜色组合。所谓颜色组合,是指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颜色所组成一个整体。在现实中,颜色缤纷丰富,颜色的组合可以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标志。所以,颜色组合是注册商标的要素之一。应当注意的是,颜色作为注册商标的要素,是颜色组合,而不是单一颜色。本法本次修改过程中,曾在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单一颜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的商品区别开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一些地方、专家和企业提出,单一颜色资源有限,常人可识别的颜色只有100多种,如果允许注册单一颜色商标可能造成商标注册人对颜色的垄断,同时通过单一颜色区别商品来源的难度也较大,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不赞成这样规定。考虑到实践中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且在商标注册、管理等环节也缺少相应实践,可暂不在法律中明确。因此,在最终通过修改决定中删除了草案关于单一颜色可以注册商标的规定。 (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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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5年10月19日第7版)

    7.声音。所谓声音,是指声波通过听觉所产生的印象。声音作为注册商标的要素,是本次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是根据实际需要和国际商标领域的发展趋势而增加的。今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将声音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5年10月22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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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上述要素的组合。上述要素不仅可以单独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且由于其中任意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要素相互组成的一个整体,都可以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所以上述要素的组合也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商标注册人相关权利的规定。

    【本条释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其申请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同时其依法享有相关的权利。根据本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商标注册人相关权利,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本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应当有显著特征。所谓显著特征,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征。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就意味着该商标不能与他人的商标相同,也不能与他人的商标近似。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目的是方便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购买该商品、消费该服务的决定。判定商标的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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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5年10月27日第7版)

    【本条释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其申请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同时其依法享有相关的权利。根据本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商标注册人相关权利,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本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应当有显著特征。所谓显著特征,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征。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就意味着该商标不能与他人的商标相同,也不能与他人的商标近似。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目的是方便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是否购买该商品、消费该服务的决定。判定商标的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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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5年10月28日第7版)

    2.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以前,其他人可能已经依法取得了相关权利。此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就存在与他人之前获得的权利相冲突的可能。为了防止权利冲突情况的发生,避免在商标注册中产生侵权行为,保护先于商标专用权的已取得的合法权利,本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例如,一个人取得了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以后,其他人就不得以这种已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二是申请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原则。本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讲信用,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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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5年10月29日第7版)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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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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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以及使用地名作商标的管理的规定。

    (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5年1月2日第7版)

    商标是具有可区别性的标志,但不是所有具有可区别性的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应当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义务,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公约成员国的国旗、国徽、表明实施国家管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标志等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国情,本条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地名能否作为商标使用作了规定。(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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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5年11月4日第7版)

    根据本条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以及使用地名作商标的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以下8种情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其中,军徽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为本次修改时,根据实际需要而新增加的内容。这些标志是国家的象征,为了维护国家尊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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