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技术标化繁为简
各省评审指标可谓百花齐放、眼花缭乱,药企该如何磨刀备战?为此,笔者对各省技术标指标评审指标进行了归整分析
自今年2月“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发布以来,至今已有13省发布新方案。在“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的药品集中采购新形势下,药品招标采购趋于规范,而招标药品通过以“双信封”制度评审中标产品已是必然套路。
在各省沿用“双信封”愈发成熟的今日,笔者以2012年以来各省官方最新采购文件/方案(截至2015年9月28日,不含2012年前发布且至今仍执行的省份,即重庆、内蒙古、贵州)为数据源,对各省技术标指标评审指标进行了归整分析。
七类内容概要
各省评审指标数量越来越多,可谓百花齐放。综合来看,笔者认为技术标评审主要可分为以下7类内容。
第一类,生产企业规模。一般以生产规模、上年度销售总额名义出现,评审依据分别为当时最新工信部排名、产量排名及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金额总额。
第二类,药品品种质量技术。一般以质量评价、质量保障,通过新版GMP认证、制剂国际认证、执行标准、适应症、储存条件、产品有效期、电子监管码等名义出现。评审依据分别为:是否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原料药来源,是否通过新版GMP,是否属于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品、是否为通过制剂国际认证的进口药品,执行标准是否高于药典标准,适应症、储存条件、产品有效期是否优于同类药品,是否完成电子监管码赋码等。
第三类,研发创新能力。此类指标多为产品优势指标,一般以专利、一类新药、中药保护品种、中药保密品种、获得国家级奖项的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品种、原研制药品、首仿药品、质量标准起草单位等名义出现。
第四类,履约信誉。一般以产品质量抽检、中标产品配送入库情况、社会信誉等名义出现,评审依据分别为:质量公告、飞检情况,配送全覆盖、中标产品配送入库率,企业不良记录、黑名单等。
第五类,企业社会贡献。此类指标多为地方保护条款,一般以公益贡献,经济贡献等名义出现,评审依据分别为是否参与赈灾捐款,是否为该省纳税大户等。
第六类,专家评审。此类指标属主观分指标,一般以临床疗效、品牌信誉、伴随服务等名义出现,评审依据一般写得很上档,实际是看专家心情。
第七类,其它。此类指标是无固定性质,是各省奇思妙想的结合。笔者整理这些指标时,只能用“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来形容。如:中国医药研发产品线最佳工业企业,中国驰名商标,省(或自治区)质量奖,企业实验室获得国家实验室(CNAS)认可证书,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或国家环境保护部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企业信用评级,获得省级或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国家、省级创新示范企业,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储备定点品种,提供药物经济学权威机构第三方评价报告,品种已经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情况,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等。
万变不离其“三”
评审指标多样化其实已不是新鲜事,但须留意,近几年增加的各种指标均绕不开三点:一是企业综合实力。如企业信用评级、省级或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省级或国家级创新示范企业、企业实验室获得国家实验室(CNAS)认可证书、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或国家环境保护部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等。二是产品质量。如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省(或自治区)质量奖、品种已经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情况、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等。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如企业在投标省份的纳税情况等。
不难看出,评审指标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以上三点中,最主要的还是围绕第一、二点,足见各省设置评审指标或竞价分组指标的重心,已由早期的主观评审指标、产品降价幅度,逐步倾向于企业、产品本身。但不可否认,在“双信封”制度下,决定产品中标与否的仍是降价。
指标权重考
那么,技术标评审指标分值和作用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总体而言,属于生产企业规模的指标一般占10-30分,属于药品品种质量技术的指标占20-30分,属于研发创新能力的指标占30-50分,属于履约信誉的指标占±10分,属于企业社会贡献的指标占5-10分,属于专家评审类的指标一般占10分左右。
其中,药品品种质量技术、研发创新能力两类指标占分最高。此两类指标可视为区别于同类药品的优势项。特别是药品品种质量技术类指标,如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通过制剂国际认证等近年的新兴指标,在各省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占据越来越多的分值。
另外,专家评审在整个经济技术标评审所占比重越来越淡小,部分地区已取消主观分评审。
所有技术标评审指标均具备评审加(减)分的作用,但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销售额、通过新版GMP、产品质量抽检、社会信誉等指标还作为投标门槛指标,特别是销售额(如陕西、江苏)。第二,各类指标中,除以研发创新能力类指标作为竞价分组指标外,近两年,越来越多省份使用生产规模、质量评价、制剂国际认证等指标作为竞价分组指标。
因此,未来各企业须更多地从产品质量、研发创新、企业规模三块攻克。 (■本报特约撰稿 张小嬿)
自今年2月“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发布以来,至今已有13省发布新方案。在“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的药品集中采购新形势下,药品招标采购趋于规范,而招标药品通过以“双信封”制度评审中标产品已是必然套路。
在各省沿用“双信封”愈发成熟的今日,笔者以2012年以来各省官方最新采购文件/方案(截至2015年9月28日,不含2012年前发布且至今仍执行的省份,即重庆、内蒙古、贵州)为数据源,对各省技术标指标评审指标进行了归整分析。
七类内容概要
各省评审指标数量越来越多,可谓百花齐放。综合来看,笔者认为技术标评审主要可分为以下7类内容。
第一类,生产企业规模。一般以生产规模、上年度销售总额名义出现,评审依据分别为当时最新工信部排名、产量排名及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金额总额。
第二类,药品品种质量技术。一般以质量评价、质量保障,通过新版GMP认证、制剂国际认证、执行标准、适应症、储存条件、产品有效期、电子监管码等名义出现。评审依据分别为:是否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原料药来源,是否通过新版GMP,是否属于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品、是否为通过制剂国际认证的进口药品,执行标准是否高于药典标准,适应症、储存条件、产品有效期是否优于同类药品,是否完成电子监管码赋码等。
第三类,研发创新能力。此类指标多为产品优势指标,一般以专利、一类新药、中药保护品种、中药保密品种、获得国家级奖项的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品种、原研制药品、首仿药品、质量标准起草单位等名义出现。
第四类,履约信誉。一般以产品质量抽检、中标产品配送入库情况、社会信誉等名义出现,评审依据分别为:质量公告、飞检情况,配送全覆盖、中标产品配送入库率,企业不良记录、黑名单等。
第五类,企业社会贡献。此类指标多为地方保护条款,一般以公益贡献,经济贡献等名义出现,评审依据分别为是否参与赈灾捐款,是否为该省纳税大户等。
第六类,专家评审。此类指标属主观分指标,一般以临床疗效、品牌信誉、伴随服务等名义出现,评审依据一般写得很上档,实际是看专家心情。
第七类,其它。此类指标是无固定性质,是各省奇思妙想的结合。笔者整理这些指标时,只能用“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来形容。如:中国医药研发产品线最佳工业企业,中国驰名商标,省(或自治区)质量奖,企业实验室获得国家实验室(CNAS)认可证书,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或国家环境保护部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企业信用评级,获得省级或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国家、省级创新示范企业,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储备定点品种,提供药物经济学权威机构第三方评价报告,品种已经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情况,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等。
万变不离其“三”
评审指标多样化其实已不是新鲜事,但须留意,近几年增加的各种指标均绕不开三点:一是企业综合实力。如企业信用评级、省级或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省级或国家级创新示范企业、企业实验室获得国家实验室(CNAS)认可证书、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或国家环境保护部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等。二是产品质量。如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省(或自治区)质量奖、品种已经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情况、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等。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如企业在投标省份的纳税情况等。
不难看出,评审指标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以上三点中,最主要的还是围绕第一、二点,足见各省设置评审指标或竞价分组指标的重心,已由早期的主观评审指标、产品降价幅度,逐步倾向于企业、产品本身。但不可否认,在“双信封”制度下,决定产品中标与否的仍是降价。
指标权重考
那么,技术标评审指标分值和作用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总体而言,属于生产企业规模的指标一般占10-30分,属于药品品种质量技术的指标占20-30分,属于研发创新能力的指标占30-50分,属于履约信誉的指标占±10分,属于企业社会贡献的指标占5-10分,属于专家评审类的指标一般占10分左右。
其中,药品品种质量技术、研发创新能力两类指标占分最高。此两类指标可视为区别于同类药品的优势项。特别是药品品种质量技术类指标,如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通过制剂国际认证等近年的新兴指标,在各省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占据越来越多的分值。
另外,专家评审在整个经济技术标评审所占比重越来越淡小,部分地区已取消主观分评审。
所有技术标评审指标均具备评审加(减)分的作用,但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销售额、通过新版GMP、产品质量抽检、社会信誉等指标还作为投标门槛指标,特别是销售额(如陕西、江苏)。第二,各类指标中,除以研发创新能力类指标作为竞价分组指标外,近两年,越来越多省份使用生产规模、质量评价、制剂国际认证等指标作为竞价分组指标。
因此,未来各企业须更多地从产品质量、研发创新、企业规模三块攻克。 (■本报特约撰稿 张小嬿)